甲出卖一批货物给乙,乙在南京接收货物后,9月10日将货物交给某快递公司运至上海。9月11日,乙和丙订立合同,将该批货物转卖给丙。此时,货物已运至苏州,于是乙通知快递公司将货物改运至丙指定的杭州某公司。对此,以下说法正确的是
甲公司2015年11月8日销售一批商品给乙公司,取得收入120万元(不含税,增值税率17%)。甲公司发出商品后,按照正常情况已确认收入,并结转成本100万元。2015年12月31日,该笔货款尚未收到,甲公司未对应收账款计提坏账准备。2016年1月12日,由于产品质量问题,本批货物被退回。甲公司于2016年2月28日完成2015年所得税汇算清缴。公司适用的所得税税率为25%。
甲国A公司于某年8月14日将其出售给乙国B公司的货物交付给承运人,该承运人8月16日将该货装船运出,8月20日B公司与丁国的C公司订立合同出售运输途中的上述货物,并于8月25日将上述货物的全套正本提单等交易单证作为交货依据交付给C公司,上述货物的风险转移时间是( )。
某货运航空2005公司年7月6日收运一件自北京运往东京的医用精密仪器,并于当日填制货运单。该标货物原计划于7月9日安排航班运输,但因为航空公司航班舱位限制,货物补安排在7月10日运输,之后又因天气原因,该票货物于7月11日北京运往东京。
该票货物重量为43.0kgs,北京到东京货物运价为N:30元/kg,此票货物航空运费应为()元。 2009年3月11日,甲公司签发一张商业汇票,收款人为乙公司,到期日为2009年9月11日,甲公司的开户银行P银行为该汇票承兑。2009年6月30日,乙公司从丙公司采购一批货物,将该汇票背书转让给丙公司,丙公司9月30日持该汇票到其开户银行Q银行办理委托收款。
要求:
吉祥公司(以下称用户)与顺风货物配送中心(以下称配送人)订有销售配送合同,合同约定由配送人组织进货,并按用户的要求对货物进行拣选、加工、包装、分割、组配等作业后,在指定的时间送至用户指定地点,用户支付配送费。在合同履行过程中,先后出现了以下情况:7月10日,用户检查配送货物,发现了漏送事件;9月10日,用户接收货物后第五天发现包装货物不符合合同要求,属于次品。
问题:
上述情况应当如何处理?为什么?
某货运航空2005公司年7月6日收运一件自北京运往东京的医用精密仪器,并于当日填制货运单。该标货物原计划于7月9日安排航班运输,但因为航空公司航班舱位限制,货物补安排在7月10日运输,之后又因天气原因,该票货物于7月11日北京运往东京。
如果货主在始发站交运货物时特别提出货物运费和其它费用到付,则货运单中的其它费用栏应填写()。免费的网站请分享给朋友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