集合资产管理计划募集的资金可以投资()。
经审批的境内基金管理公司、证券公司的香港子公司可以将在香港募集的( )资金投资于境内证券市场。
限定性集合资产管理计划资产投资于业绩优良、成长性高、流动性强的股票等权益类证券以及股票型证券投资基金的资产,不得超过该计划资产净值的20%,并应当遵循( )的原则。
直投子公司及其下属机构、直投基金在有效控制风险、保持( )的前提下,可以以现金管理为目的,将闲置资金投资于依法公开发行的国债、央行票据、投资级公司债、货币市场基金及保本型银行理财产品等风险较低、流动性较强的证券,以及证券投资基金、集合资产管理计划或专项资产管理计划。
证券公司限额特定资产管理业务是指募集资金规模在人民币10亿元以下、客户人数在200人以下、单个客户参与金额不低于人民币( )的集合资产管理业务。
证券公司推广集合资产管理计划,应当将( )等正式推广文件,置备于证券公司及其他推广机构推广集合资产管理计划的营业场所。
Ⅰ.集合资产管理合同
Ⅱ.集合资产管理计划说明书
Ⅲ.专项资产管理计划
Ⅳ.资产托管证明
免费的网站请分享给朋友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