某一纳税年度,甲国某制鞋公司生产高档运动鞋,其产品的实际生产成本为每双31.5美元,现以成本价格 销售给乙国母公司,共销售36000双,乙国母公司最后以每双60美元的价格在市场售出这批运动鞋。甲国政府认为,这种交易作价分配不合理。根据甲国税务当局掌握的市场资料,该制鞋公司生产运动鞋的费用率一般为70%。甲国公司所得税率为33%,乙国为37.5%。 下列关于本案例的分析与计算是否正确?如有错误请指出错误之处,并加以纠正。 (1)甲国政府认为案例中交易双方属关联企业关系.所以交易作价分配不合理。 (2)解决问题的方法是按比照市场价格标准进行纳税调整。 (3)解决结果: ①比照市场价格=31.5×(1+70%)=53.55(元) ②子公司利润=(53.55-31.5)×36000=793800(元) ③子公司向甲国纳税=793800×33%=261954(元) ④母公司利润=(60-53.55)×36000=232200(元) ⑤母公司向乙国纳税=232200×37.5%=87075(元)
某公司在生产主要产品的同时,还生产了某种副产品。该种副产品可直接对外出售,公司规定的售价为每公斤250元。2012年2月份主产品和副产品发生的生产成本总额为320万元,副产品的产量为200公斤,假定该公司按预先规定的副产品的售价确定副产品的成本。则主产品的成本为()元。
某生产性建设项目,生产某单一产品,年固定成本为1200万元,每件产品的变动成本(含单位产品税金等)为600元、销售价格为1600元,设计生产能力为年产16000件。
当该建设项目的产量为15640件时,其实际生产负荷率为()。免费的网站请分享给朋友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