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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告北京华企多媒体制作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华企公司)和中国录音录像出版总社(以下简称中录总社)因与被告山东电视台发生著作权纠纷,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二原告诉称:二原告是电视连续剧《一路等候)}(以下简称《一》剧)的制片人,依法对该剧享有著作权。被告山东电视台未经原告许可,就采用电视卫星传输播放方式向中国大陆地区及亚洲地区播放《一》剧。被告此行为严重侵害了原告的著作权,且该侵权行为不可逆转。请求判令被告停止侵权,公开致歉,赔偿经济损失78万元。  被告山东电视台辩称:《一》剧是山东宏智广告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宏智公司)通过北海大众电视文化艺术发展公司(以下简称大众公司),从杭州福莱特广告创意中心(以下简称创意中心)取得山东地区播映权的。宏智公司又与被告签订合同,将《一》剧在我台播出。签订合同时,被告对宏智公司的播映权进行了考查,且在合同中约定了著作权责任的承担问题。因此,被告是经过合法授权播出《一》剧,并不是盗播,未侵犯原告的权利。请求驳回原告的诉讼请求。  人民法院经审理查明:原告中录总社持有广播电影电视部颁发的电视剧制作许可证。1995年2月,中录总社与原告华企公司签订了联合制作(-一》剧的合同书。合同约定:《一》剧的拍摄资金由华企公司提供,必要的文件由中录总社提供,著作权归双方共同享有。《一》剧电视作品中应标明“中国录音录像出版总社与北京华企多媒体制作有限公司联合摄制”的文字并应附有“本电视剧文字作品、音像作品、音乐作品之著作权,均由著作权人所有。未经许可,不得使用”的声明文字。华企公司负责全权处理《一》剧的电视播映权许可使用事宜。  1996年4月,原告华企公司在《一》剧摄制完成后,与创意中心就该剧的播映权签订有偿转让合同。合同约定:华企公司同意将《一》剧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大陆范围内的地面无线电视(非上星)播映权作价340万元转让给创意中心独家享有,有效期为合同签订之日起二年。关于《一》剧的卫星电视播映权,华企公司和中录总社均未转让给他人。  1996年8月,被告与宏智公司签订合同。宏智公司购买了大众公司的25集电视剧《一路等候》在山东地区电视台的播出权,同意该剧在被告(卫视台)播出(附购买播映合同书)。如本片播出时在播出权方面出现问题,由责任方承担全部责任。签订合同时,山东电视台审查了宏智公司提供的中录总社电视剧制作许可证复印件和创意中心出具的内容为“《一》剧由创意中心享有版权,创意中心与大众公司共同发行”的证明。1997年3月16日至3月31日,山东电视台卫星节目在每日22时许连续播出了《一》剧全剧,剧前附有90秒随片广告。 试分析阐述本案如何处理?为什么?

问答题
2023-03-05 00:2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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正确答案
1.原告中录总社与原告华企公司联合摄制的《一》剧,符合国家电视剧制作的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著作权法》的规定,中录总社与华企公司作为该电视作品的制片人,享有著作权。其他电视台播放《一》剧电视作品,应当取得中录总社与华企公司的许可并支付报酬。
2.被告山东电视台未经许可就在其卫星电视节目中播放《一》剧,已经侵犯了中录总社与华企公司的著作权。山东电视台尽管持有宏智公司与其签订的授权播出合同,但是没有证据表明宏智公司对《一》剧享有卫星电视播放权。山东电视台提供的一份关于创意中心与大众公司合作发行《一》剧的证明,系利害关系人创意中心自行出具。该证明不能说明创意中心对《一》剧享有著作权。
3.电视台播放他人的电影、电视和录像,应当取得电影、电视制片者和录像制作者的许可。电视台虽然可以从代理人那里取得播放许可权,但这时必须负有了解该代理人获得代理权的经过以及代理权限范围的义务。山东电视台未尽审核义务,仅据此证明便在其覆盖全国的卫星电视节目中播出《一》剧全剧,致使著作权人行使许可他人在卫星电视播放并获得相应收益的权益遭受不可逆转的损失。山东电视台具有明显过错,依照著作权法的规定,应当承担停止播放、赔礼道歉的责任,并应当将其从侵权播放中所获收益赔偿给著作权人。

试题解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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注册会计师接受委托审计福龙汽车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福龙汽车)2014年度财务报表,据了解福龙汽车公司的有关情况如下:注册资本为10亿元,自然人股东王声、刘司和赵力的持股比例分别为70%、20%和10%,王声出任董事长并参与经营管理。福龙汽车的主营业务为汽车经销及维修养护业务,其所经销的汽车包括进口品牌和国产品牌,汽车类型包括卡车、客车、轻型商用车及乘用车。福龙汽车目前已在国内20个省市设立了经销网点,并在北京、上海和广州成立了销售公司分别负责华北、华东和华南地区的业务。福龙汽车于2014年12月31日拥有若干被投资企业,部分被投资企业情况摘录如下: (1)福龙汽车北京销售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北京公司)、福龙汽车上海销售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上海公司)和福龙汽车广州销售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广州公司)2014年度的营业收入分别占福龙汽车合并营业收入的40%、30%和20%。 (2)福龙物业租赁有限公司(以下简称物业公司)在北京拥有3座办公楼,全部出租给第三方。该3座办公楼位于市中心,租售便利,租金和售价的市场价格容易取得。根据福龙汽车的会计政策,物业公司采用公允价值模式对投资性房地产进行后续计量。 (3)福龙汽车用品销售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汽车用品公司)主要从事汽车用品的销售。该公司2014年度的营业收入占福龙汽车合并营业收入的2%。 (4)福龙汽车贸易有限公司(以下简称贸易公司)是福龙汽车于2014年12月与昌德公司(非关联方)共同投资设立的,注册资本和实收资本均为1000万元,其中福龙汽车出资550万元,持股55%;昌德公司出资450万元,持股45%。根据投资协议和贸易公司的章程,投资双方分别委派1名董事参与贸易公司的经营,贸易公司所有重大财务和经营决策须经全体董事一致同意方可通过。截至2014年12月31日,贸易公司除发生10万元开办费外,未发生其他交易。根据明星会计师事务所制定的福龙汽车2014年度财务报表审计计划,上海公司由明星会计师事务所上海分所负责审计、广州公司由旺华会计师事务所负责审计,福龙汽车本部及其他被投资企业均由明星会计师事务所北京总部的集团项目组负责审计。 要求:(1)假定不考虑其他条件,针对北京公司、上海公司、广州公司、物业公司和汽车用品公司,代集团项目组识别哪些子公司为福龙汽车集团审计中的重要组成部分,哪些子公司为非重要组成部分,并简要说明理由。针对识别出的重要组成部分和非重要组成部分,分别简要说明审计项目组执行工作的类型。 (2)针对福龙汽车2014年度集团财务报表审计安排,简要说明集团项目组可以采取哪些方式参与重要组成部分注册会计师的工作。
原告北京华企多媒体制作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华企公司)和中国录音录像出版总社(以下简称中录总社)因与被告山东电视台发生著作权纠纷,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二原告诉称:二原告是电视连续剧《一路等候)}(以下简称《一》剧)的制片人,依法对该剧享有著作权。被告山东电视台未经原告许可,就采用电视卫星传输播放方式向中国大陆地区及亚洲地区播放《一》剧。被告此行为严重侵害了原告的著作权,且该侵权行为不可逆转。请求判令被告停止侵权,公开致歉,赔偿经济损失78万元。  被告山东电视台辩称:《一》剧是山东宏智广告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宏智公司)通过北海大众电视文化艺术发展公司(以下简称大众公司),从杭州福莱特广告创意中心(以下简称创意中心)取得山东地区播映权的。宏智公司又与被告签订合同,将《一》剧在我台播出。签订合同时,被告对宏智公司的播映权进行了考查,且在合同中约定了著作权责任的承担问题。因此,被告是经过合法授权播出《一》剧,并不是盗播,未侵犯原告的权利。请求驳回原告的诉讼请求。  人民法院经审理查明:原告中录总社持有广播电影电视部颁发的电视剧制作许可证。1995年2月,中录总社与原告华企公司签订了联合制作(-一》剧的合同书。合同约定:《一》剧的拍摄资金由华企公司提供,必要的文件由中录总社提供,著作权归双方共同享有。《一》剧电视作品中应标明“中国录音录像出版总社与北京华企多媒体制作有限公司联合摄制”的文字并应附有“本电视剧文字作品、音像作品、音乐作品之著作权,均由著作权人所有。未经许可,不得使用”的声明文字。华企公司负责全权处理《一》剧的电视播映权许可使用事宜。  1996年4月,原告华企公司在《一》剧摄制完成后,与创意中心就该剧的播映权签订有偿转让合同。合同约定:华企公司同意将《一》剧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大陆范围内的地面无线电视(非上星)播映权作价340万元转让给创意中心独家享有,有效期为合同签订之日起二年。关于《一》剧的卫星电视播映权,华企公司和中录总社均未转让给他人。  1996年8月,被告与宏智公司签订合同。宏智公司购买了大众公司的25集电视剧《一路等候》在山东地区电视台的播出权,同意该剧在被告(卫视台)播出(附购买播映合同书)。如本片播出时在播出权方面出现问题,由责任方承担全部责任。签订合同时,山东电视台审查了宏智公司提供的中录总社电视剧制作许可证复印件和创意中心出具的内容为“《一》剧由创意中心享有版权,创意中心与大众公司共同发行”的证明。1997年3月16日至3月31日,山东电视台卫星节目在每日22时许连续播出了《一》剧全剧,剧前附有90秒随片广告。 试分析阐述本案如何处理?为什么?
原告博库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博库公司)因与被告北京讯能网络有限公司(以下简称讯能公司)、汤姆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汤姆公司)发生侵犯作品专有使用权纠纷,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原告诉称:被告讯能公司将作家周洁茹的26篇作品提供给被告汤姆公司开办的网站登载,侵害了公司对这些作品电子版的专有使用权。请求判令二被告立即停止侵权行为,公开赔礼道歉,共同给本公司赔偿经济损失。  两被告辩称:本案涉及的周洁茹作品登载于今日作家网,汤姆公司的网站只是链接了今日作家网的网页,而这种链接是汤姆公司根据讯能公司与今日作家网的主管单位北京市今日视点文化事务发展中心(以下简称今日视点)签订的合同设置的。汤姆网站本身没有登载周洁茹的作品,故二被告的行为不构成侵权,法院应当驳回原告的诉讼请求。  人民法院经审理查明:原告博库公司于1999年12月与作者周洁茹签订了《著作权使用许可合同》,约定:周洁茹许可博库公司于签订合同后的6年里,在全球范围内独家拥有被授权使用作品的电子版权。合同开列的授权使用作品,包括了本案涉及的《我们干点什么吧》、《长袖善舞》两部小说集。2000年2月,周洁茹向博库公司出具授权书,进一步明确了授权内容,即“博库公司作为全球独家的合法受许人,独家拥有并使用授权作品之电子版权,可以对授权作品进行数字化,通过磁盘、光盘或因特网,以电子出版物的形式出版、复制、传输、发行、播放、展览,并可以现在已有的及将来技术发展所产生的电子的或数字方式自由使用授权作品”。周洁茹在授权书中表示没有授权给其他任何第三方。2000年6月,被告讯能公司与今日视点签订了一份《文学频道及文化活动合作合同》,约定双方合作为讯能公司的关联公司网站设计文学频道、制作有关栏目内容和开展相关文化活动。被告讯能公司与今日视点根据合作合同的约定,合作在被告汤姆公司开办的汤姆网上开设中国文学频道,在该频道内设有名为“小妖周洁茹的网”栏目,该栏目网页上载有《我们干点什么吧)}(珠海出版社)和《长袖善舞》(华文出版社)两部小说集的作品目录,目录页下方均标注“本专栏内容由今日作家网提供”。在小说集《我们干点什么吧》书目下,列有《点灯说话》、《熄灯做伴》第12部小说的书名;在小说集《长袖善舞》书目下,列有《不活了》等16部小说的书名。访问者点击除《你疼吗》和《像离了婚那么自在》以外的其他作品名称后,均可阅读到作品内容。  原告博库公司通过汤姆网站发现上述作品在网上传播后,于2000年7月申请公证处对汤姆网上所载相关作品内容进行证据保全,又于同年10月申请公证处对汤姆网上所载能够证明该网站权利主体的相关内容进行证据保全。另查明,2000年7月间,原告博库公司曾就登载周洁茹作品一事,通过电子邮件向今日作家网主张过权利,但被告讯能公司、汤姆公司对博库公司的这一举措均不知情。得知博库公司提起诉讼后,讯能公司立即对汤姆网上有关周洁茹作品的内容进行证据保全。讯能公司完成证据保全后,汤姆网站立即取消了与今日作家网的链接。博库公司承认起诉前没有向讯能公司或汤姆公司主张过权利。试阐述本案如何处理?为什么(法律依据)
注册会计师接受委托审计福龙汽车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福龙汽车)2016年度财务报表,据了解福龙汽车公司的有关情况如下:注册资本为10亿元,自然人股东王声、刘司和赵力的持股比例分别为70%、20%和10%,王声出任董事长并参与经营管理。福龙汽车的主营业务为汽车经销及维修养护业务,其所经销的汽车包括进口品牌和国产品牌,汽车类型包括卡车、客车、轻型商用车及乘用车。 福龙汽车目前已在国内20个省市设立了经销网点,并在北京、上海和广州成立了销售公司分别,负责华北、华东和华南地区的业务。 福龙汽车于2016年12月31日拥有若干被投资企业,部分被投资企业情况摘录如下: (1)福龙汽车北京销售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北京公司)、福龙汽车上海销售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上海公司)和福龙汽车广州销售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广州公司)2016年度的营业收入分别占福龙汽车合并营业收入的40%、30%和20%。 (2)福龙物业租赁有限公司(以下简称物业公司)在北京拥有3座办公楼,全部出租给第三方。该3座办公楼位于市中心,租售便利,租金和售价的市场价格容易取得。根据福龙汽车的会计政策,物业公司采用公允价值模式对投资性房地产进行后续计量。 (3)福龙汽车用品销售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汽车用品公司)主要从事汽车用品的销售。该公司2016年度的营业收人占福龙汽车合并营业收入的2%。 根据明星会计师事务所制定的福龙汽车2016年度财务报表审计计划,上海公司由明星会计师事务所上海分所负责审计、广州公司由旺华会计师事务所负责审计,福龙汽车本部及其他被投资企业均由明星会计师事务所北京总部的集团项目组负责审计。 假定不考虑其他条件,针对北京公司、上海公司、广州公司、物业公司和汽车用品公司,代集团项目组识别哪些子公司为福龙汽车集团审计中的重要组成部分,哪些子公司为非重要组成部分,并简要说明理由。针对识别出的重要组成部分和非重要组成部分,分别简要说明审计项目组执行工作的类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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