总包方将建筑工程分包给个人的,总包方能否扣除分包款后缴纳营业税?
根据《营业税暂行条例》第五条第三项规定,纳税人将建筑工程分包给其他单位的,以其取得的全额价款和价外费用扣除其支付给其他单位分包款后的余额为营业额。
《营业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第九条规定,单位是指企业、行政单位、事业单位、军事单位、社会团体及其他单位。因此,纳税人将建筑工程分包给个人或个体户的,其支付的分包款项不能扣除。
某花园公寓建设工程项目,业主委托一监理单位进行施工阶段的监理,并分别与监理单位和施工总包单位签订了合同。在施工过程中,总包单位没有做屋面防水的专业技术,按照合同约定,提出将屋面防水工程进行分包,为了保证施工质量,并赶在雨季前做完屋面防水,业主代表选择了一家专业防水施工公司,将屋面防水工程分包给专业防水施工公司(合同未签),并向总包施工单位和监理发出通知,要求总包单位配合防水分包单位施工。
你认为业主代表的做法是否正确?为什么? 案例背景材料:
某承包商通过竟标取得某标段公路建设项目后,立即组织施工队伍进场施工。为保证工期和控制成本,同时考虑到自身特点及业主和监理工程师要求,承包商决定将一部分防护工程和部分通道与涵洞工程分包给另外承包商施工,报业主或监理工程师审查后,该承包商与分包商签订了分包合同,在分包合同中明确了分包合同的主要内容。
分包商施工完成后,经监理工程师检查其质量存在严重缺陷,下达监理通知要求返工处理。总包商认为其选择分包商时得到监理工程师的批准,认为应由分包商负责,与总包商无关。
问题:
(1)请指出工程分包合同的主要分类及其之间的区别,并指明该承包商的分包合同属于哪类工程分包。
(2)请说明各类工程分包合同的主要内容。
(3)总包商认为该质量问题与总包商无关是否正确?说明理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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