甲因购房向乙借款10万元,由合伙企业丙担任保证人,并约定由甲以小提琴质押给乙,但甲并未将小提琴交给乙。则( )。
甲向乙借款5万元,丙为保证人,约定丙承担保证责任直至甲向乙还清本息为止。根据合同法律制度的规定.丙的保证责任期间是( )。
甲于2014年5月向乙借款2万元,同年7月又向丙借款4万元。现两笔借款均到期,但甲只有2万元财产,该2万元应该( )。
甲、乙、丙、丁四人共同投资设立A普通合伙企业。合伙协议的部分内容如下:由甲、乙执行合伙企业事务,丙、丁不得过问企业事务;利润和损失由甲、乙、丙、丁平均分配和分担。在执行合伙企业事务过程中,为提高管理水平,甲自行决定聘请王某担任合伙企业经营管理人员。因合伙企业发展良好,乙打算让其朋友郑某入伙。在征得甲的同意后,乙即安排郑某参与合伙事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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