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09年8月,某市4家企业拟发起成立一家从事高新技术开发的大新股份有限公司,资本总额为400万元,4家发起企业认购125万元(每股1元),其余部分向社会公开募股。2009年10月,发起人中的3家企业以现金认购了70万元的股份,另一家企业则以其非专利技术入股,作价55万元。2009年11月,社会认股人缴纳股款200万元,发起人以大新股份有限公司的名义申请银行抵押贷款75万元,从而募足了股款。2009年12月,在A市证券监督管理机构的主持下,召开了大新股份有限公司的创立大会,做出建立股份有限公司的决定。依据我国《公司法》,大新股份公司有限公司的成立有哪些不合法之处?
业务计算题:
资料:某企业发生以下业务:
(1)2006年1月,以银行存款200000元购入一项特许经营权(不考虑相关税费)。企业无法预见该特许经营权为企业带来经济利益的期限。
(2)2006年6月,研发部门准备研究开发一项专有技术。在研究阶段,企业为了研究成果的应用研究、评价,以银行存款支付了相关费用600000元。
(3)2006年8月,上述专有技术研究成功,转入开发阶段。企业将研究成果应用于该项专有技术的设计,直接发生的研发人员工资、材料费以及相关设备折旧费等分别为2000000元1800000元和800000元,同时以银行存款支付了其他相关费用200000元。以上开发支出均满足无形资产的确认条件。
(4)2006年10月1日,上述专有技术的研究开发项目达到预定用途,形成无形资产。企业预计该专有技术的使用寿命为10年。企业无法可靠确定与该专有技术有关的经济利益的预期实现方式。
(5)2007年12月31日,由于市场上出现的一项新技术对企业的现有专利技术产生不利影响,经减值测试,该专有技术的可收回金额为1800000元,预计尚可使用3年。
(6)2009年5月31日,企业研发的专有技术预期不能为企业带来经济利益,经批准将其予以转销。
要求:根据上述资料编制该企业相关的会计分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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