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呈报减刑时,罪犯的奖励如何与减刑幅度挂钩?
(1)表扬一次可呈报减刑二至四个月;记功一次可呈报减刑五到七个月;罪犯最后一次减刑释放时,表扬记功一次呈报减刑的幅度可适当延长二到四个月;
(2)监狱级改造积极分子,可以呈报不超过三个月的减刑幅度,评为省级改造积极分子,可以呈报不超过六个月的减刑幅度;
(3)获得专项表扬的,可以呈报不超过三个月的减刑幅度,获得专项记功的,可以呈报不超过六个月的减刑幅度;
(4)除立功和重大立功外,罪犯在一定服刑时间内获得考核分兑现的行政奖励及获各种专项奖励之和(含省级改造积极分子),对应呈报减刑幅度不得超过同期服刑时间。
免费的网站请分享给朋友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