某企业采用托收承付结算方式销售一批商品,增值税专用发票注明的价款为1000万元,增值税税额为170万元,销售商品为客户代垫运输费5万元,全部款项已办妥托收手续该企业应确认的应收账款为()万元。
某小型商贸企业为辅导期增值税一般纳税人,2013年10月发生如下业务:购进商品取得增值税专用发票,注明价款87000元、增值税额14790元;购进农民自产的农产品,农产品收购发票注明价款30000元;销售商品一批,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注明价款170000元、增值税额28900元。
销售农产品取得含税销售额40000元;购进和销售货物支付运费取得一般纳税人开具的增值税货物运输专用发票5份,总金额7000元。取得的增值税专用发票均在当月通过认证并在当月抵扣。2013年10月该企业应纳增值税()元。
甲企业为增值税一般纳税人,适用的增值税税率为17%,商品销售价格均不含增值税。确认收入的同时,结转其销售成本。2017年11月,该企业发生的经济业务如下:
(1)1日,向乙企业销售一批商品,增值税专用发票注明的价格为80万元,增值税税额为13.6万元。实际成本为35万元。商品已发出,收到客户开具的商业承兑汇票结清全部款项。
(2)5日,采用托收承付结算方式向丙企业销售一批商品。增值税专用发票上注明的价款为1000万元,增值税税额为170万元。实际成本为800万元,为客户代垫运输费为5万元(不考虑增值税),全部款项已办妥托收手续。
(3)10日,向丁企业赊销一批商品,增值税专用发票上注明的价款为40万元,增值税税额为6.8万元,实际成本为22万元。销售合同规定的现金折扣条件为2/10,1/20,N/30。计算现金折扣时不考虑增值税。18日,收到结算销售款项并存入银行。
(4)25日,收到丁企业退回本月10日购买的全部商品,同时向丁企业开具了红字增值税专用发票。并退回相关款项。
甲企业为增值税一般纳税人,适用的增值税税率为17%,商品销售价格均不含增值税。确认收入的同时,结转其销售成本。2017年11月,该企业发生的经济业务如下:
(1)1日,向乙企业销售一批商品,增值税专用发票注明的价格为80万元,增值税税额为13.6万元。实际成本为35万元。商品已发出,收到客户开具的商业承兑汇票结清全部款项。
(2)5日,采用托收承付结算方式向丙企业销售一批商品。增值税专用发票上注明的价款为1000万元,增值税税额为170万元。实际成本为800万元,为客户代垫运输费为5万元(不考虑增值税),全部款项已办妥托收手续。
(3)10日,向丁企业赊销一批商品,增值税专用发票上注明的价款为40万元,增值税税额为6.8万元,实际成本为22万元。销售合同规定的现金折扣条件为2/10,1/20,N/30。计算现金折扣时不考虑增值税。18日,收到结算销售款项并存入银行。
(4)25日,收到丁企业退回本月10日购买的全部商品,同时向丁企业开具了红字增值税专用发票。并退回相关款项。
某企业为增值税一般纳税人,2月发生如下业务:
(1)销售产品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注明价款为800万元;
(2)进口机器一台,海关核定的到岸价格为20万元,进口关税2万元,从海关运抵企业取得增值税专用发票注明运费1万元;
(3)购进原材料一批,取得增值税专用发票注明价款为13万元;
(4)接受供应商捐赠原材料一批,取得增值税专用发票注明价款100万元;
(5)将自产的产品投资于联营企业,其账面成本80万元,市场销售额为100万元;
要求:假设以上购进行为均取得合理票据并于当月认证,计算该企业本月应纳增值税。
某生产企业为增值税一般纳税人,6月份生产经营业务如下:
(1)销售甲产品给某商场,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注明价款200万元;
(2)销售商品时取得运输公司由税务机关代开的专用发票注明价款2万元;
(3)将新产品用于赠送福利院,账面成本30万元,成本利润率10%,新产品无同类产品市价;
(4)购进原材料取得专用发票注明价款120万元,取得运输公司开具专用发票注明价款5万元;
(5)销售2014年 5月购进的小轿车,开具普通发票注明价款30万元。
要求:计算该企业6月份应纳的增值税额。
某企业采用托收承付结算方式销售一批商品,增值税专用发票注明的价款为1000万元,增值税税额为170万元,销售商品为客户代垫运输费5万元,全部款项已办妥托收手续。该企业应确认的应收账款为()万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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