某企业销售商品一批,增值税专用发票上注明的价款为60万元,适用的增值税税率为17%,为购买方代垫运杂费2万元,增值税税额0.22万元,款项尚未收回。该企业确认的应收账款为()万元。
甲企业为增值税一般纳税人,适用的增值税税率为17%,商品销售价格均不含增值税。确认收入的同时,结转其销售成本。2017年11月,该企业发生的经济业务如下:
(1)1日,向乙企业销售一批商品,增值税专用发票注明的价格为80万元,增值税税额为13.6万元。实际成本为35万元。商品已发出,收到客户开具的商业承兑汇票结清全部款项。
(2)5日,采用托收承付结算方式向丙企业销售一批商品。增值税专用发票上注明的价款为1000万元,增值税税额为170万元。实际成本为800万元,为客户代垫运输费为5万元(不考虑增值税),全部款项已办妥托收手续。
(3)10日,向丁企业赊销一批商品,增值税专用发票上注明的价款为40万元,增值税税额为6.8万元,实际成本为22万元。销售合同规定的现金折扣条件为2/10,1/20,N/30。计算现金折扣时不考虑增值税。18日,收到结算销售款项并存入银行。
(4)25日,收到丁企业退回本月10日购买的全部商品,同时向丁企业开具了红字增值税专用发票。并退回相关款项。
甲企业为增值税一般纳税人,适用的增值税税率为17%,商品销售价格均不含增值税。确认收入的同时,结转其销售成本。2017年11月,该企业发生的经济业务如下:
(1)1日,向乙企业销售一批商品,增值税专用发票注明的价格为80万元,增值税税额为13.6万元。实际成本为35万元。商品已发出,收到客户开具的商业承兑汇票结清全部款项。
(2)5日,采用托收承付结算方式向丙企业销售一批商品。增值税专用发票上注明的价款为1000万元,增值税税额为170万元。实际成本为800万元,为客户代垫运输费为5万元(不考虑增值税),全部款项已办妥托收手续。
(3)10日,向丁企业赊销一批商品,增值税专用发票上注明的价款为40万元,增值税税额为6.8万元,实际成本为22万元。销售合同规定的现金折扣条件为2/10,1/20,N/30。计算现金折扣时不考虑增值税。18日,收到结算销售款项并存入银行。
(4)25日,收到丁企业退回本月10日购买的全部商品,同时向丁企业开具了红字增值税专用发票。并退回相关款项。
某企业为增值税一般纳税人,2月发生如下业务:
(1)销售产品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注明价款为800万元;
(2)进口机器一台,海关核定的到岸价格为20万元,进口关税2万元,从海关运抵企业取得增值税专用发票注明运费1万元;
(3)购进原材料一批,取得增值税专用发票注明价款为13万元;
(4)接受供应商捐赠原材料一批,取得增值税专用发票注明价款100万元;
(5)将自产的产品投资于联营企业,其账面成本80万元,市场销售额为100万元;
要求:假设以上购进行为均取得合理票据并于当月认证,计算该企业本月应纳增值税。
某外购公司当月购进商品一批,取得的增值税专用发票注明的价款为100万元、增值税13万元,另支付运费1090元,取得增值税专用发票。当月,将该批商品的60%出口,FOB价格为80万元。假定出口退税率为11%,不考虑其他因素,则增值税出口退税额为()元。
某企业采用托收承付结算方式销售一批商品,增值税专用发票注明的价款为1000万元,增值税税额为170万元,销售商品为客户代垫运输费5万元,全部款项已办妥托收手续。该企业应确认的应收账款为()万元。
某企业销售商品一批,增值税专用发票上标明的价款为60万元,适用的增值税税率为17%,为购买方代垫运杂费为2万元,款项尚未收回。该企业确认的应收账款为( )万元。
某企业销售商品一批,增值税专用发票上标明的价款为60万元,适用的增值税税率为17%,为购买方代垫运杂费2万元,款项尚未收回。该企业确认的应收账款为()万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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