某企业销售商品一批,增值税专用发票上标明的价款为1000万元,适用的增值税税率为17%,为购买方代垫运杂费为20万元,款项尚未收回。该企业确认的应收账款为( )万元。
甲企业为增值税一般纳税人,适用的增值税税率为17%,商品销售价格均不含增值税。确认收入的同时,结转其销售成本。2017年11月,该企业发生的经济业务如下:
(1)1日,向乙企业销售一批商品,增值税专用发票注明的价格为80万元,增值税税额为13.6万元。实际成本为35万元。商品已发出,收到客户开具的商业承兑汇票结清全部款项。
(2)5日,采用托收承付结算方式向丙企业销售一批商品。增值税专用发票上注明的价款为1000万元,增值税税额为170万元。实际成本为800万元,为客户代垫运输费为5万元(不考虑增值税),全部款项已办妥托收手续。
(3)10日,向丁企业赊销一批商品,增值税专用发票上注明的价款为40万元,增值税税额为6.8万元,实际成本为22万元。销售合同规定的现金折扣条件为2/10,1/20,N/30。计算现金折扣时不考虑增值税。18日,收到结算销售款项并存入银行。
(4)25日,收到丁企业退回本月10日购买的全部商品,同时向丁企业开具了红字增值税专用发票。并退回相关款项。
甲企业为增值税一般纳税人,适用的增值税税率为17%,商品销售价格均不含增值税。确认收入的同时,结转其销售成本。2017年11月,该企业发生的经济业务如下:
(1)1日,向乙企业销售一批商品,增值税专用发票注明的价格为80万元,增值税税额为13.6万元。实际成本为35万元。商品已发出,收到客户开具的商业承兑汇票结清全部款项。
(2)5日,采用托收承付结算方式向丙企业销售一批商品。增值税专用发票上注明的价款为1000万元,增值税税额为170万元。实际成本为800万元,为客户代垫运输费为5万元(不考虑增值税),全部款项已办妥托收手续。
(3)10日,向丁企业赊销一批商品,增值税专用发票上注明的价款为40万元,增值税税额为6.8万元,实际成本为22万元。销售合同规定的现金折扣条件为2/10,1/20,N/30。计算现金折扣时不考虑增值税。18日,收到结算销售款项并存入银行。
(4)25日,收到丁企业退回本月10日购买的全部商品,同时向丁企业开具了红字增值税专用发票。并退回相关款项。
某企业采用托收承付结算方式销售一批商品,增值税专用发票注明的价款为1000万元,增值税税额为170万元,销售商品为客户代垫运输费5万元,全部款项已办妥托收手续。该企业应确认的应收账款为()万元。
某企业销售商品一批,增值税专用发票上标明的价款为60万元,适用的增值税税率为17%,为购买方代垫运杂费为2万元,款项尚未收回。该企业确认的应收账款为( )万元。
某企业销售商品一批,增值税专用发票上标明的价款为60万元,适用的增值税税率为17%,为购买方代垫运杂费2万元,款项尚未收回。该企业确认的应收账款为()万元。
甲公司2013年销售商品一批,增值税专用发票上标明的价款为100万元,适用的增值税税率为17%,为购买方代垫运杂费2万元,款项尚未收回。年末为该款项计提坏账准备10万元。该公司2013年末资产负债表中“应收账款”项目填列的金额为()万元。
免费的网站请分享给朋友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