甲有限责任公司(以下简称甲公司)为一家从事机械制造的增值税一般纳税企业。2017年1月1日所有者权益总额为5400万元,其中实收资本4000万元、资本公积400万元、盈余公积800万元、未分配利润200万元。2017年度甲公司发生如下经济业务:(1)经批准,甲公司接受乙公司投入不需要安装的设备一台并交付使用,合同约定的价值为3500万元(与公允价值相符),增值税税额为595万元;同时甲公司增加实收资本2000万元,相关法律手续已办妥。(2)出售一项专利技术,售价50万元,款项存入银行,不考虑相关税费。该项专利技术实际成本100万元,累计摊销额40万元,未计提减值准备。(3)结转固定资产清理净收益50万元。(4)出租固定资产取得租金收入25万元。(5)年末某研发项目完成并形成无形资产,该项目研发支出资本化金额为200万元。该无形资产使用寿命不确定。(6)除上述经济业务外,甲公司当年营业利润为5000万元。假设不存在其他纳税调整项目,也未发生递延所得税,所得税税率为25%。(7)确认并结转全年所得税费用。(8)年末将“本年利润”科目结转至未分配利润。(9)年末按照净利润10%提取法定盈余公积,按照净利润20%发放现金股利。(10)年末将“利润分配——提取法定盈余公积”“利润分配——应付现金股利”明细科目余额结转至未分配利润。根据资料(1)至(6),甲公司2017年净利润()万元。
甲股份有限公司(本题下称甲公司)为增值税一般纳税人,适用的增值税税率为17%。甲公司2011年度发生的部分交易或事项及其会计处理如下:
(1)
甲上市公司(简称甲公司)为增值税一般纳税人,适用的增值税税率为17%;2012年12月甲公司发生下列经济业务:
甲公司为上市公司,该公司内部审计部门在对其2015年度财务报表进行内审时,对以下交易或事项的会计处理提出疑问:(1)2015年9月30日,甲公司应收乙公司账款余额为150万元,已提坏账准备40万元,因乙公司发生财务困难,双方进行债务重组。2015年10月10日,乙公司用一批产品抵偿债务,该批产品不含税公允价值为100万元,增值税税额为17万元,甲公司为取得该批产品支付途中运费和保险费2万元,甲公司将该批产品作为库存商品核算,甲公司没有另行向乙公司支付增值税。甲公司相关会计处理如下:借:库存商品95应交税费一应交增值税(进项税额)17坏账准备40贷:应收账款150银行存款2
(2)2015年4月25日,甲公司与丁公司签订债务重组协议,约定甲公司将应收丁公司货款2500万元转为对丁公司的出资。该应收款项系甲公司向丁公司销售产品形成,至2015年4月30日甲公司已计提坏账准备800万元。经股东大会批准,丁公司于2015年4月30日完成股权登记手续。债务转为资本后,甲公司持有丁公司20%的股权,对丁公司的财务和经营政策具有重大影响。2015年4月30日,丁公司20%股权的公允价值为1800万元,丁公司可辨认净资产公允价值为10000万元(含甲公司债权转增资本增加的价值),除一台设备(账面价值为100万元、公允价值为160万元)外,其他可辨认资产和负债的公允价值均与账面价值相同。该设备自2015年5月起预计尚可使用年限为5年,采用年限平均法计提折旧,无残值。2015年5月至12月,丁公司净亏损为100万元,除所发生的100万元亏损外,未发生其他引起所有者权益变动的交易或事项。2015年12月31日,因对丁公司投资出现减值迹象,甲公司对该项投资进行减值测试,确定其可收回金额为1750万元。甲公司对上述交易或事项的会计处理为:借:长期股权投资1700坏账准备800贷:应收账款2500借:投资收益20贷:长期股权投资一损益调整20
(3)2015年12月31日,甲公司应收丙公司账款余额为200万元,已提坏账准备40万元,因丙公司发生财务困难,双方进行债务重组,甲公司同意豁免丙公司债务100万元,剩余债务延期一年,但附有一条件,若丙公司在未来一年获利,则丙公司需另付甲公司50万元。估计丙公司在未来一年很可能获利。2015年12月31日,甲公司相关会计处理如下:借:应收账款一债务重组100其他应收款50坏账准备40营业外支出10贷:应收账款200
要求:根据资料(1)至(3),逐项判断甲公司会计处理是否正确;如不正确,简要说明理由,并编制更正有关会计差错的会计分录。(有关会计差错更正按当期差错处理,不要求编制结转损益的会计分录)
甲有限责任公司(以下简称甲公司)为增值税一般纳税人,适用的增值税税率为17%。2013年11月30日的科目余额(部分科目)如下表所示:
假定坏账准备均为应收账款计提。
甲公司l2月份有关资料如下:
甲公司以及与甲公司发生交易的以下公司均为增值税一般纳税人,适用的增值税税率均为17%,以下事项中销售价格均不含增值税。甲公司2015年发生如下经济业务:(1)1月1日,甲公司与乙公司签订协议,向乙公司销售商品,成本为90万元,增值税专用发票上注明销售价格为110万元、增值税税额为18.7万元。协议规定,甲公司应在当年5月31日将所售商品购回,回购价为120万元.另需支付增值税税额20.4万元。假定商品已发出且货款已实际收付,不考虑其他相关税费。
(2)1月2日,甲公司与丙公司签订分期收款销售合同,向丙公司销售产品50件,单位成本0.072万元,单位售价0.1万元。根据合同规定:丙公司可享受20%的商业折扣;丙公司应在甲公司向其交付产品时,首期支付20%的款项,其余款项分2个月(包括购货当月)于每月月末等额支付。甲公司发出产品并按全额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一张,丙公司如约支付首期货款和以后各期货款。
(3)1月5日,甲公司向丁公司赊销商品200件。单位售价为0.3万元,单位成本为0.2万元。当日甲公司发出商品并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根据协议约定,赊销期为1个月,6个月内丁公司有权将未售出的商品退回甲公司,甲公司根据实际退货数量,给丁公司开具红字增值税专用发票并退还相应的货款。甲公司根据以往的经验,合理估计退货率为20%。6月5日丁公司退货30件,7月5日退货期满日丁公司退回商品20件。
(4)9月1日,甲公司向戊公司销售产品100件,单位售价为0.4万元,单位成本为0.3万元,并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一张。甲公司在销售时已获悉戊公司面临资金周转困难,近期内很难收回货款,但考虑到戊公司的财务困难只是暂时性的,将来仍有可能收回货款,为了扩大销售,避免存货积压,甲公司仍将产品发运给了戊公司。戊公司经过一段时间的积极运作,资金周转困难逐渐得以缓解,于12月1日向甲公司开出一张面值46.8万元、期限为6个月的银行承兑汇票。假设不考虑甲公司发生的其他经济业务以及除增值税以外的相关税费。要求:(1)判断甲公司向乙公司销售商品是否应确认收入并说明理由,编制甲公司1月份向乙公司销售商品有关的会计分录。
(2)编制甲公司1月份与向丙公司销售商品有关的会计分录。
(3)编制甲公司2015年度向丁公司销售商品的会计分录。
(4)编制甲公司2015年度向戊公司销售商品的会计分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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