作者A于2000年将自己的作品《新中国外交史》投给B出版社。该社研究后认为此选题不需要专项报批,便未向出版行政部门办理任何手续,也未把出版合同送著作权行政管理部门登记。2000年年底该书出版后,A将其作为学术成果申报。有关机构在审核中发现该书版本记录中所标出版时间是1995年,而不是A说的2000年,因此否决了A的申报。A便与B交涉。B解释说,这种图书销量很小,所以使用了本社在1995年所出同类书已经用过的书号,就只能把1995年作为出版时间;这样做,既可以支持学术著作出版,又可以把新的书号用在有经济效益的书上,是有益于学术研究和出版发展的双赢之举。A不接受B的解释,就向出版行政部门作了反映。从书号管理的角度来看,B的行为属于()。
1999年6月N出版社出版《××帆》一书后,发现Q出版社于1999年7月出版的《××河》一书的作者、内容均与《××帆》相同。N出版社即向人民法院起诉Q出版社侵犯其专有出版权,要求Q出版社停止侵权、赔偿损失。但Q出版社反诉N出版社侵犯其专有出版权,要求N出版社停止侵权、赔偿损失。
经法院调查,作者周某于1998年5月将《××帆》投寄N出版后6个月不见回复,也不见退稿,遂写信给N出版社要求退稿,仍无回复。周某便将稿件转投Q出版社。Q出版社决定采用,于1999年4月与周某签订了出版合同,1999年7月《××河》按期出版。N出版社因编辑人员调动,工作衔接不上,未及时与作者周某联系,也未订立出版合同,但比Q出版社早一个月出版了他的作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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