对于承包人承担保修责任的期限,《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第40条规定:“在正常使用条件下,建设工程的最低保修期限为:(一)基础设施工程、房屋建筑的地基基础工程和主体结构工程,为设计文件规定的该工程的合理使用年限;(二)屋面防水工程、有防水要求的卫生间、房间和外墙面的防渗漏,为( )年;(三)供热与供冷系统,为( )个采暖期、供冷期;(四)电气管线、给排水管道、设备安装和装修工程,为( )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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