动产物权设立和转让前,第三人依法占有该动产的,负有交付义务的人可以通过转让请求第三人返还原物的权利代替交付。()
动产交付的形态不包括《物权法》规定了、简易交付、占有改定和指示交付四种形态。这些情形有(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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