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题库 / [问答题]1996年9月16日,原告黄某某因患心肌的答案

1996年9月16日,原告黄某某因患心肌炎前往被告某省医学院附属医院门诊就诊。就诊大夫听诊后,告知黄的母亲患者病情已经好转,并约定八天后来医院复查。同年9月24日下午4时许,黄在其母陪护下按照约定来到医院复查病情。接诊大夫听诊后,确定黄的病情已基本痊愈。这时,黄母告诉大夫其女儿有感冒症状,主治大夫听诊后给黄开取了药物和针剂,值班护士即给黄进行静脉注射。约十余分钟后,黄即出现寒颤等异常现象,该院抢救后,黄脱离生命危险。但经住院治疗诊断为"脑水肿"。随后黄出现痴呆。为此住院治疗38天,花去医疗费3130.55元。黄某某在其父母陪同下,先后前往兰州、西安等地治疗,均无任何效果。现黄某某已完全丧失生活能力,并还需继续治疗。原告认为,他们一家为此遭受了巨大的损失,精神上也受到了极大的压力,诉至法院要求被告某省医学院附属医院进行赔偿。医院则以治疗正当,没有任何过失为由拒绝承担赔偿责任。在庭审中,法院要求被告提供原告黄某某住院治疗期间的一切病例材料。但医院仅提供了对原告黄某某的诊断证明,没有提供其他材料。后虽经多次催促,被告均未提供。最终法院利用推定规则判定医院败诉,承担赔偿责任。根据上述案例请说明:何谓推定?如何适用?本案中法院运用推定在认定案件事实有何依据?

问答题
2023-03-10 05:22
查看答案

正确答案
所谓推定:指由法律规定或者由法院按照经验法则,从已知的前提事实推断未知的结果事实存在,并允许当事人举证推翻的一种证据法则,即推定是依法进行的关于某事实是否存在的推断,而这种推断又是根据其他基础事实来完成的。
我国民事诉讼法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对推定的适用都作了规定,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第75条规定:'有证据证明一方当事人持有证据无正当理由拒不提供,如果对方当事人主张该证据的内容不利于证据持有人,可以推定该主张成立。'其第9条也规定,根据法律规定或者已知事实和日常生活经验法则,能推定出另一事实的,当事人无须举证证明。这是因为在对立的双方当事人之间,持有对自己不利的证据的一方当事人为避免败诉,一般不会将这一证据提交给法庭,也不会在证据交换中使用。为了体现诉讼的公平,法律规定如果有对方当事人证明或法院根据有关证据和经验法则发现该证据掌握在其手中,在法院要求其提供的情况下,持有人无正当理由拒绝提供的就可以使用该规定,推定一方当事人主张该证据的内容不利于该持有者。可见,推定规则决定了整米国内责任在当事人之间的分配。上述案件中,法官在认定案件过程中充分运用了推定规则,转移了证明责任。法院在原告黄某某提出损害赔偿请求的情况下,依据生活的经验可推定出一个事实,即被告持有原告在医院治疗期间的医疗证明材料,而这证明材料是不利于被告的。在法院多次要求提供的前提下,医院拒绝提供相关的证据材料,法院当然可以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中第75条的规定适用推定原则,判决被告败诉,承担相应的民事责任。

试题解析

标签: CMS专题
感兴趣题目
在法庭上,原告李某诉称:被告张某于2005年6月3日曾向我借款1万元,至今未还,请求法院判令被告归还借款。原告李某仅提供了被告张某手书“张某向李某借款1万元。2005年6月3日”借据复印件一张(借据的原件已经丢失)。原告李某提供的借据复印件在被告张某否认借款的情况下是否可以作为认定“被告张某于2005年6月曾向原告借款1万元”依据?其法律依据和理由是什么?
某依法必须招标的工程建设项目,采用公开招标方式组织,招标人对其中4台蒸汽锅炉的采购招标过程时间安排如下: (1)2008年8月9日-2008年8月14日发售招标文件; (2)2008年8月16日上午9:00点组织投标预备会议; (3)2008年8月16日下午4:00点为投标人要求澄清招标文件的截止时间; (4)2008年8月17日上午9:00点组织现场考察; (5)2008年8月20日发出招标文件的澄清与修改,修改了几个关键技术参数; (6)2008年8月29日下午4:00为投标人递交投标保证金截止时间; (7)2008年8月30日上午9:00点投标截止; (8)2008年8月30日上午9:00~11:00,招标人与行政监管机构审查投标人的营业执照、生产许可证、合同业绩等原件; (9)2008年8月30日上午11:00,开标; (10)2008年8月30日下午1:30~2008年8月31日下午5:30,评标委员会评标; (11)2008年9月1日~2008年9月3日,评标结果公示; (12)2008年9月4日发出中标通知书; (13)2008年9月5日~2008年9月6日,签订供货合同。 [问题] (1)逐一指出上述时间安排、程序中的不妥之处,说明理由。 (2)如果该批蒸汽锅炉需要一个半月交货,其安装与系统调试需要三个月时间,招标人与中标人在2008年9月6日签订锅炉供货合同是否可以保证2008年冬天供暖?为什么?
1995年10月4日,原告A公司作为船东与被告B公司签订了M轮自中国龙口港到孟加拉MONGLA港的航次租船合同,承运7028吨袋装水泥。在该航次中,被告给原告造成滞期费损失。原告向青岛海事法院起诉称:在装港的滞期时间为2.1天。在卸港的滞期时间为13.13天。滞期损失包括三项 (1)据合同第11条规定,如被告在船到新加坡之前仍未付清全部运费,则原告有权停船,所有时间按滞期费标准计算。由于被告违约未付清运费,该轮自1995年11月6日11时20分至1995年11月8日10时停在新加坡等运费,用去2.06天。 (2)在卸港FAIR-WAY浮标,同样由于被告违反合同第11条规定,原告停船等运费,自11月14日6时30起至21日13时收到运费止,用去7.27天。 (3)进入卸港锚地后,因被告提出要求更换船代,致使船在1995年11月22日11时15分到达锚地后拖延至11月26日20时30分才开始卸货,延滞时间4.34天,应按船方损失计算。原告请求法院判令被告赔偿滞期费等损失73680美元及相应利息,后原告依“一旦滞期,永远滞期”原则,变更诉讼请求,将索赔额增至86788美元。被告在庭审中辩称,原告索赔滞期费的请求不应受法律保护, 因为 (1)星期六和下雨天不应记入装卸时间。在我国,星期六和星期天为法定休息日;在龙口港,10月23日12时至20时下雨,这8小时不应记入装卸时间。以上两项共扣除4.33天滞期时间。 (2)原告船在新加坡加油时间,不应作为等待支付运费的延滞时间。 (3)原告船舶在卸港FAIR—WAY浮标停船系等潮水而非等运费,且被告已于11月17日付清全部运费,原告无理由继续停船。 (4)11月29日卸下40000吨货后,原告以索要滞期费为由停卸所造成损失,其应承担主要责任。 (5)在卸港因更换船代争议所造成的延滞损失与被告无关。 在新加坡停船和卸港FAIR-WAY浮标停船等运费的时间损失,被告是否应承担?
2009年7月20日,法院判决被告赔偿原告医疗费等1.8万元,陈某无过错不承担责任。2009年7月25日,李某以诉讼代理人的身份,以一审被告为被上诉人提起上诉;被告以陈某为被上诉人提起上诉;陈某以一审被告为被上诉人提起上诉。依据法律和司法解释,下列选项正确的是:
2006年7月20日,法院判决被告赔偿原告医疗费等1.8万元,陈某无过错不承担责任。2006年7月25日,李某以诉讼代理人的身份,以一审被告为被上诉人提起上诉;被告以陈某为被上诉人提起上诉;陈某以一审被告为被上诉人提起上诉。依据法律和司法解释,下列选项正确的是:
2010年1月13日深圳市英威腾电气股份有限公司在深圳中小板市场上市,2016年6月7日,英威腾电器股份有限公司的股价为8.78元。上市以来,英威腾共有七次利润分配: ①2010年4月16日10股派现金6元; ②2010年9月16日10股送9股、派现金3元; ③2012年5月29日10股送8股、派现金2.50元; ④2013年5月16日10股派现金1元,送6股; ⑤2014年5月22日10股派现金1元; ⑥2015年4月30日10股派现金1.50元,送10.007股; ⑦2016年5月4日,10股派现金0.5元。 问:英威腾2016年6月7日8.78元的价格的复权价格是多少?
原告:李某,某市郊区农民 被告:某乡人民政府 原告李某的领导包某未经乡政府批准,在原告正房后面1.2米处建房二间,影响了原告房屋的正常通风采光。为此,原告先后于1997年8月、9月、11月以书面形式请求被告对包某擅自占地建房的行为作出处理,要求拆除包某违法建造的房屋。 被告接到原告的举报和请求后,经查,认定包某建房不履行土地使用审批手续,且确实影响了原告住房的通风采光。被告曾会同当地村委会,对原告与包某的纠纷进行调解。因原告不同意调解意见,被告迟迟不予处理。1998年7月,原告以被告不履行法定职责为由向法院起诉乡人民政府对包某擅自占地建房的行为迟迟不予处理,是否构成不作为行政违法?
原告浙江省某机床厂(以下称原告)和被告鞍山市某钟表厂(以下称被告)于1996年11月签订了一份购销(买卖)专用设备的合同。合同规定,原告生产全自动模钻床供给被告,总价款165000元,1997年5月交货;因货物为专用设备,被告需先行支付总价款的20%作为定金。合同签订后,被告未按规定支付定金,原告为履约按期生产完毕。同年5月10日,原告将货物如期运给被告。办完托运手续后,便向被告所在工商银行托收货款。同年5月12日,被告以“产品质量不合格”拒付货款,原告认为是无理拒付,再次托收货款,被告以“未给付定金,合同不能生效”及“已通知合同作废”等为由再次拒付,双方多次协商未成,原告向法院起诉,要求被告改造合同并赔偿损失。  经查:(1)双方签订的购销(买卖)合同纯系自愿,内容合法,手续齐全;(2)原告发运的产品经检验完全合格。该产品5月16日才运抵被告所在地,被告于5月12日即以“产品质量不合格”为由拒付,纯系编造;(3)双方来往电、信,并未提到终止合同,只是被告曾让人捎口信说,因转产需对产品进行改制,但该口信并未捎到。问:(1)该合同是否有效?(2)该合同是否已解除?(3)本案的责任应如何划分?[2006年真题]
1996年9月16日,原告黄某某因患心肌炎前往被告某省医学院附属医院门诊就诊。就诊大夫听诊后,告知黄的母亲患者病情已经好转,并约定八天后来医院复查。同年9月24日下午4时许,黄在其母陪护下按照约定来到医院复查病情。接诊大夫听诊后,确定黄的病情已基本痊愈。这时,黄母告诉大夫其女儿有感冒症状,主治大夫听诊后给黄开取了药物和针剂,值班护士即给黄进行静脉注射。约十余分钟后,黄即出现寒颤等异常现象,该院抢救后,黄脱离生命危险。但经住院治疗诊断为"脑水肿"。随后黄出现痴呆。为此住院治疗38天,花去医疗费3130.55元。黄某某在其父母陪同下,先后前往兰州、西安等地治疗,均无任何效果。现黄某某已完全丧失生活能力,并还需继续治疗。原告认为,他们一家为此遭受了巨大的损失,精神上也受到了极大的压力,诉至法院要求被告某省医学院附属医院进行赔偿。医院则以治疗正当,没有任何过失为由拒绝承担赔偿责任。在庭审中,法院要求被告提供原告黄某某住院治疗期间的一切病例材料。但医院仅提供了对原告黄某某的诊断证明,没有提供其他材料。后虽经多次催促,被告均未提供。最终法院利用推定规则判定医院败诉,承担赔偿责任。根据上述案例请说明:何谓推定?如何适用?本案中法院运用推定在认定案件事实有何依据?
原告澳大利亚百斯勒财务有限公司与被告亚特美食有限公司为在澳大利亚注册成立的企业。1996年3月,被告澳大利亚亚特美食有限公司与中山市某商业服务公司签订了合作经营中山大酒店合同。为筹措合作经营的资金,被告与原告于1996年9月5日在澳大利亚签订贷款协议,约定: (1)由原告贷款780万美元给被告,贷款期限为4年; (2)贷款协议适用澳大利亚法律和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律。 合同订立后,被告于当月分三次从原告处共提取了贷款780万美元。从1996年10月2日起至1997年2月27日止,被告向原告共偿还利息169537.39美元。至2000年4月30日止,被告欠原告到期贷款本金6066666.67美元,利息与复息4173246.33美元和罚息834649.27美元。原告因多次要求被告还贷不成,遂向中山中级人民法院起诉。原告为诉讼支付了证据公证费1585美元,律师费1.1万元人民币。被告与中山市某商业服务公司合作经营中山大酒店的合同纠纷在此之前已经提交中山仲裁委员会仲裁。原告请求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及中国其他法律规定,判令被告偿还本金、利息和罚息,并赔偿其为诉讼支付的诉讼受理费、公证费和聘请律师费。被告同意适用中国法律处理本案,但请求中止诉讼,待其参与的仲裁纠纷裁决后再恢复诉讼。 有人认为,中山仲裁委员会无权受理被告与中山市某商业服务公司的涉外合同纠纷。这一看法有无道理?为什么?
1995年10月4日,原告A公司作为船东与被告B公司签订了M轮自中国龙口港到孟加拉MONGLA港的航次租船合同,承运7028吨袋装水泥。在该航次中,被告给原告造成滞期费损失。原告向青岛海事法院起诉称:在装港的滞期时间为2.1天。在卸港的滞期时间为13.13天。滞期损失包括三项 (1)据合同第11条规定,如被告在船到新加坡之前仍未付清全部运费,则原告有权停船,所有时间按滞期费标准计算。由于被告违约未付清运费,该轮自1995年11月6日11时20分至1995年11月8日10时停在新加坡等运费,用去2.06天。 (2)在卸港FAIR-WAY浮标,同样由于被告违反合同第11条规定,原告停船等运费,自11月14日6时30起至21日13时收到运费止,用去7.27天。 (3)进入卸港锚地后,因被告提出要求更换船代,致使船在1995年11月22日11时15分到达锚地后拖延至11月26日20时30分才开始卸货,延滞时间4.34天,应按船方损失计算。原告请求法院判令被告赔偿滞期费等损失73680美元及相应利息,后原告依“一旦滞期,永远滞期”原则,变更诉讼请求,将索赔额增至86788美元。被告在庭审中辩称,原告索赔滞期费的请求不应受法律保护, 因为 (1)星期六和下雨天不应记入装卸时间。在我国,星期六和星期天为法定休息日;在龙口港,10月23日12时至20时下雨,这8小时不应记入装卸时间。以上两项共扣除4.33天滞期时间。 (2)原告船在新加坡加油时间,不应作为等待支付运费的延滞时间。 (3)原告船舶在卸港FAIR—WAY浮标停船系等潮水而非等运费,且被告已于11月17日付清全部运费,原告无理由继续停船。 (4)11月29日卸下40000吨货后,原告以索要滞期费为由停卸所造成损失,其应承担主要责任。 (5)在卸港因更换船代争议所造成的延滞损失与被告无关。 合同中约定“WWDSHEXUU”条款,则是否扣除星期六?
基本案情: 原告:某甲建筑公司 被告:某乙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 1999年9月22日被告就某住宅项目进行邀请招标,原告与其他三家建筑公司共同参加了投标。结果由原告中标。1999年10月14日,被告就该项工程向原告发出中标通知书。 中标通知书发出后,被告向原告提出要求:为抓工期,应该先做好施工准备,后签工程合同。原告同意了这个意见。随后,原告进场,平整了施工场地,将打桩桩架运入现场,并配合被告在10月28日打了两根桩,完成了项目的开工仪式。但是开工后不久,还没有等到正式签订承包合同,双方就因为对合同内容的意见不一而发生了争议。2000年3月1日,被告函告原告:“将另行落实施工队伍。” 双方协商不成,原告只得诉至法院,要求被告对其损失进行赔偿;而被告辩称:双方还未签订合同,被告有权另行确定合同相对人。 某乙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是否应该对某甲建筑公司进行赔偿?为什么?
相关题目

25岁初孕妇,末次月经2000年3月10日。于2000年10月13日就诊,检查宫底在脐上2横指,枕右前位,胎心率正常。现在应是
患者男性,55岁,文盲,因头晕头痛来医院就诊,对前来就诊的患者,门诊护士首先应进行(  )。
28岁女性,两次月经分别为2006年8月16日~22日,2006年9月13日~16日,其月经周期为(  )。
石家庄市某供暖工程建设项目是依法必须招标的项目,为了不影响该市2012年的供暖计划,市政府拟采用公开招标方式对4台6t蒸汽锅炉进行采购。招标人对招标过程时间计划如下:
(1)2012年8月11日(周六)~2012年8月16日发售招标文件;
(2)2012年8月18日上午9:00组织投标预备会议;
(3)2012年8月18日下午16:00为投标人提出澄清问题的截止时间;
(4)2012年8月19日上午9:00组织现场踏勘;
(5)2012年8月22日发出招标文件的澄清与修改的书面通知,修改了几个关键技术参数;
(6)2012年8月31日下午16:00为投标人递交投标保证金截止时间;
(7)2012年9月1日上午9:00投标(提交投标文件)截止;
(8)2012年9月1日上午9:00~11:00,招标人与行政监管机构审查投标人的营业执照、生产许可证、合同业绩等原件;
(9)2012年9月1日上午11:00开标;
(10)2012年9月1日下午13:30~2009年8月31日下午17:30,评标委员会评标;
(11)2012年9月3日~2009年9月5日,评标结果公示;
(12)2012年9月6日发出中标通知书;
(13)2012年9月7日~2009年9月8日,签订供货合同。
【问题】
1.逐一指出上述时间安排、程序中的不妥之处,说明理由。
2.如果该批蒸汽锅炉需要一个半月交货,其安装与系统调试需要3个月时间,招标人与中标人在2012年9月8日签订锅炉供货合同是否可以保证2012年冬天供暖?为什么?
石家庄市某供暖工程建设项目是依法必须招标的项目,为了不影响该市2012年的供暖计划,市政府拟采用公开招标方式对4台6t蒸汽锅炉进行采购。招标人对招标过程时间计划如下:
(1)2012年8月11日(周六)~2012年8月16日发售招标文件;
(2)2012年8月18日上午9:00组织投标预备会议;
(3)2012年8月18日下午16:00为投标人提出澄清问题的截止时间;
(4)2012年8月19日上午9:00组织现场踏勘;
(5)2012年8月22日发出招标文件的澄清与修改的书面通知,修改了几个关键技术参数;
(6)2012年8月31日下午16:00为投标人递交投标保证金截止时间;
(7)2012年9月1日上午9:00投标(提交投标文件)截止;
(8)2012年9月1日上午9:00~11:00,招标人与行政监管机构审查投标人的营业执照、生产许可证、合同业绩等原件;
(9)2012年9月1日上午11:00开标;
(10)2012年9月1日下午13:30~2009年8月31日下午17:30,评标委员会评标;
(11)2012年9月3日~2009年9月5日,评标结果公示;
(12)2012年9月6日发出中标通知书;
(13)2012年9月7日~2009年9月8日,签订供货合同。
【问题】
1.逐一指出上述时间安排、程序中的不妥之处,说明理由。
2.如果该批蒸汽锅炉需要一个半月交货,其安装与系统调试需要3个月时间,招标人与中标人在2012年9月8日签订锅炉供货合同是否可以保证2012年冬天供暖?为什么?
甲于1994年5月3日创作完成了一部小说,该小说于1996年7月9日出版,甲于1998年9月2日去世。甲对该小说的著作财产权截止于( )。
甲公司独立开发出了一种新产品,并于1993年6月5日向专利局申请专利,后于1996年9月1日被授予专利。乙公司早于甲公司1年多就开发出了同一种产品,并积极准备投产,于1993年6月5日之前产品已在其所在县的市场上销售,至1996年9月1日,产品已在其所在省市场上广泛销售。下列各项表述中正确的是(  )
鲍某,男,19岁。学生。1997年2月24日初诊。患者于1996年10月30日感双眼雾视,伴眼部酸胀,5天后视力剧降,即往某省级医院住院就诊,诊断为双眼急性视神经炎、视乳头炎,经抗炎、激素、能量、中药等综合治疗近2个月,视力恢复至右眼1.0,左眼0.1。嘱休学返回家乡继续治疗。经当地某医院眼科检查,诊断为左眼视神经萎缩。治疗2个月后,视力恢复不佳,遂来接受针灸治疗。现视力右眼1.0,左眼0.1,伴双眼干涩,头晕耳鸣,咽干颧红,遗精腰酸,舌红苔薄,脉细数。试析本病的病因病机、诊断、证型、治则、针灸处方及方义。
患者男,39岁,民工。于9月30日就诊,高热、头痛、腰痛、恶心、呕吐、腹泻3d,在当地医院注射柴胡并输液无好转,早晨突然昏倒在厕所,立即测血压为70/40mmHg,急送上级医院。可导致该患者休克的疾病不包括()
某门诊有限公司未经工商部门核准变更登记,擅自超出核准登记的经营范围开设皮肤疾病专科,对外提供门诊、治疗、手术等医疗服务。并于2015年9月16日至9月20,在《XX晚报》第13版广告专栏中发布医疗广告,称该门诊部强力推出皮肤疾病权威性特色门诊,与“国内权威医院强强联手:上海华山医院、北京妇产医院、南京鼓楼医院„„(共计8家)”,共刊登了上述医院24位皮肤疾病会诊专家照片。至查获时,该门诊有限公司已依约向《XX晚报》支付广告费用2万元,并从皮肤疾病业务获利10万元。依照《广告法》的规定,《XX晚报》对该违法广告的发布是否应承担相应的行政责任?()
患者男性,55岁,文盲,因头晕头痛来医院就诊,对前来就诊的患者,门诊护士首先应进行
我国自1996年12月16日起,上海和深圳证券交易所对上市股票和基金类证券交易实行()的日涨跌幅限制。
男,39岁,民工,于9月30日就诊,高热、头痛、腰痛、恶心、呕吐、腹泻3天,在当地医院注射柴胡并输液无好转,早晨突然昏倒在厕所,立即测血压为70/40mmHg,急送上级医院下列的治疗措施哪项错误()

2005年10月16日,湖南省湘潭市妇幼保健院接诊一例"重症肺炎"病例。贺某女,12岁,汉族,湖南湘潭县射埠镇湾塘村和平组人,初中一年级学生。10月8日:无明显诱因开始出现发热、咽痛。10月12日:到镇中心卫生院一门诊点就诊(体温39℃)。10月13日:入住镇中心卫生院,体温40.4℃;血常规:WBC5.8×l09/L,N0.62,L0.38,拟诊"重症肺炎",予抗感染等住院治疗两天,体温下降至37.2℃。10月15日:出现腹痛、腹泻,大便呈黑褐色稀便,4~5次/天,精神反应差,气促明显,中心卫生院建议转上级医院进一步治疗。10月16日:因病情进一步加重,于上午9时入住湖南省湘潭市妇幼保健院。入院诊断:重症肺炎并ARDS,中枢神经系统感染,消化道出血,败血症,感染性休克(早期)。10月16日12时:贺某转往湖南省儿童医院。10月17日8时:贺某死亡。
10月17日18时:湘潭市妇幼保健院收治贺某之弟贺某某。
贺某某:9岁,湘潭县某小学三年级学生。10月10日:发热、轻咳,镇中心卫生院一门诊点就诊,服药2天症状好转(具体不详),未再继续治疗。10月15日:再次出现发热、咳嗽,继续在该门诊点治疗。10月17日:症状不见好转(但无呕吐、腹痛和腹泻等),因其姐已病故,患儿家长直接将其送往湘潭市妇幼保健院进行救治。查体:T39℃,R24次/分,P108次/分;血常规:WBC4.6×l09/L,NO.48,LO.44;支原体抗体IgM阴性。
以头孢他啶、阿奇霉素、鱼腥草抗感染,补液等治疗,体温仍持续39℃以上。X线胸片示右肺尖区、左锁骨下区见片状模糊阴影,双下肺少许斑点影。
诊断:支气管肺炎。
该院10月16、17日,先后收治2例分别为"重症肺炎"和"支气管肺炎"的贺家姐弟患者(贺某、贺某某),姐弟俩为湘潭县某村人,贺某(姐姐)转入湖南省儿童医院后于17日8时死亡,患者家中所养的鸡、鸭在两名患者发病前出现死亡,无法排除不明原因肺炎。
当晚19时左右,湖南省CDC专业人员分两组分别赶赴湘潭现场和省儿童医院,分别会同湘潭市CDC、湘潭县CDC、岳塘区CDC、长沙市CDC、雨花区CDC专业人员再次开展流行病学调查。

患者男,60岁,文盲。因头晕头痛来医院就诊,对前来就诊的患者,门诊护士首先应进行()
患者男,39岁,民工。于9月30日就诊,高热、头痛、腰痛、恶心、呕吐、腹泻3d,在当地医院注射柴胡并输液无好转,早晨突然昏倒在厕所,立即测血压为70/40mmHg,急送上级医院。治疗措施不正确的是(提示入院后第2天血压90/60mmHg。)()
某门诊有限公司未经工商部门核准变更登记,擅自超出核准登记的经营范围开设皮肤疾病专科,对外提供门诊、治疗、手术等医疗服务。并于2015年9月16日至9月20,在《XX晚报》第13版广告专栏中发布医疗广告,称该门诊部强力推出皮肤疾病权威性特色门诊,与“国内权威医院强强联手:上海华山医院、北京妇产医院、南京鼓楼医院„„(共计8家)”,共刊登了上述医院24位皮肤疾病会诊专家照片。至查获时,该门诊有限公司已依约向《XX晚报》支付广告费用2万元,并从皮肤疾病业务获利10万元。从该医疗广告内容看,该广告的违法性质是()
1996年9月26日,江泽民同志视察人民日报社时的讲话主要内容是什么?
生活饮用水卫生监督管理办法》于1996年7月9日建设部、卫生部令第53号发布,自1997年1月1日起施行。
在法庭上,原告李某诉称:被告张某于2005年6月3日曾向我借款1万元,至今未还,请求法院判令被告归还借款。原告李某仅提供了被告张某手书“张某向李某借款1万元。2005年6月3日”借据复印件一张(借据的原件已经丢失)。原告李某提供的借据复印件在张某承认借款的情况下是否可以作为认定“被告张某于2005年6月曾向原告借款1万元”依据?其法律依据和理由是什么?
广告位招租WX:84302438

免费的网站请分享给朋友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