外籍杰克先生应聘到中国的一家公司任高级管理人员。聘用合同注明:月薪150000元人民币,每年报销两次探亲费,公司不再承担其他任何费用,年终根据业绩情况发放年终资金。经过纳税筹划,合同改进为每月以非现金形式或实报实销形式报销住房补贴、伙食补贴、搬迁费、洗衣费、子女教育费等20000元,同时将月薪改为130000元人民币,公司支出不变。试计算经纳税筹划后,杰克每月可以节约多少个人所得税支出?(速算扣除数为15375)
请问:(1)在劳动合同期限届满的时候,公司能否要求吴先生继续履行劳动合同?
(2)如果吴先生拒绝履行劳动合同,应承担什么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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