某省开大服装公司是由该省服装进出口(集团)公司(甲方)、某市东风服装厂(乙方)及大进国际贸易(香港)有限公司(丙方)按4:3:3的比例共同出资兴建的服装加工出口型企业。按照合资合同的规定,甲方的主要责任是办理申报合营公司的报批手续,并负责第一年至第十年供给合营公司对美出口服装配额。合营公司所生产的合格产品全部外销,由甲方作为产品出口代理。合资合同履行不到两年,合资各方之间即发生争议:甲方以国家规定“三资”企业不得使用出口配额为由拒绝继续按合同向合资公司如数提供出口配额,并扣留了合资公司1989年和1990年的出口结汇款70余万美元。乙方遂根据合资合同仲裁条款的规定于1991年4月向中国国际经济贸易仲裁委员会提请仲裁。被申请人是甲方和丙方。仲裁庭经过审理,于1992年1月25日做出部分裁决,于1992年4月20日做出最终裁决,仲裁庭在裁决中认为:合资合同明确了被申请人(甲方)是合资公司产品的唯一出口代理;合资合同中关于配额的规定实质上是就被申请人同合资公司直接向国家申请配额,也不要求被申请人代表合资公司向国家申请配额,因此并不涉及需要或影响全国配额的平衡问题。仲裁庭故而裁决合资合同是有效的,被申请人没有提供足够的配额,也没有代理出口合次公司的全部产品,已构成违约,应赔偿经济损失。 裁决做出后,被申请人逾期未履行裁决,申请执行人某市东风服装厂于1992年5月28日向该省某市中级人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该院于1992年9月28日做出《民事裁定书》,认为:“依照国家现行政策、法律规定,如予以执行将严重损害国家经济利益和社会公共利益,影响国家对外贸易秩序。依照民事诉讼法第260条,裁定仲裁裁决不予执行。”对此裁定,最高人民法院于1992年11月6日函告某省高级人民法院:“经我院审查认为,本省某市中级人民法院以仲裁裁决的执行将严重损害国家经济利益和社会公共利益,影响国家对外贸易秩序为由裁定不予执行,是不正确的。”某市中级人民法院做出的不予执行仲裁裁定的决定是否正确?为什么?
枫叶服装有限公司采用进口面料和引进的进口设备独家设计出枫叶牌服装。公司业务员将该服装样品送到绿岛商场,商场进货人员看货后表示满意,愿意从枫叶服装有限公司购进此种服装2000套,但该公司存货只有500套,双方签订如下合同:由枫叶服装有限公司在15日内备齐2000套服装,货款总计200万元,商场在订立合同后5日内预付货款50万元,于应支付违约金50万元,并赔偿全部损失。
设枫叶公司生产出服装后,委托顺达运输公司将服装运输到绿岛商场所在地交货。顺达公司在运输途中,因发生不可抗力事件致使货物灭失。此损失应如何承担?枫叶服装有限公司采用进口面料和引进的进口设备独家设计出枫叶牌服装。公司业务员将该服装样品送到绿岛商场,商场进货人员看货后表示满意,愿意从枫叶服装有限公司购进此种服装2000套,但该公司存货只有500套,双方签订如下合同:由枫叶服装有限公司在15日内备齐2000套服装,货款总计200万元,商场在订立合同后5日内预付货款50万元,于应支付违约金50万元,并赔偿全部损失。
设枫叶公司为了赶制服装,将100套服装的加工交给恒通公司完成。后由于该l00套服装不符合合同约定的质量而与绿岛商场发生争议。对此下列表述中正确的有:()枫叶服装有限公司采用进口面料和引进的进口设备独家设计出枫叶牌服装。公司业务员将该服装样品送到绿岛商场,商场进货人员看货后表示满意,愿意从枫叶服装有限公司购进此种服装2000套,但该公司存货只有500套,双方签订如下合同:由枫叶服装有限公司在15日内备齐2000套服装,货款总计200万元,商场在订立合同后5日内预付货款50万元,于应支付违约金50万元,并赔偿全部损失。
设由于枫叶公司交付的100套服装质量不符合合同约定,绿岛商场出售服装后因顾客退货而遭受损失10万元。对此,下列表述中正确的有:() 案情:甲演出公司与乙服装公司订立合同一份,约定由甲公司提供布料,乙公司为甲公司加工一批服装。完工后,由乙公司送货上门。乙公司完成加工任务后,委托丙运输公司为其送货。两辆送货的卡车在送货途中,遭受雷击。其中一辆卡车幸免逃脱。另一辆起火燃烧,车毁人亡。
事后,甲演出公司要求乙服装公司补齐其定作的全部服装,并承担迟延交货的责任;乙服装公司则主张甲演出公司依照合同约定支付全部加工费,服装损失则应由丙运输公司承担;而丙运输公司要求乙服装公司支付全部运费,并分担部分汽车损失责任。各方争执不下,纷纷向法院提起诉讼。
问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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