赵某(男,1993年8月8日生)游手好闲.贪图享乐.为了让经商的父亲多给一些钱用而费尽心机。2010年7月7日,赵某让钱某(男,1993年6月6日生)给自己的父亲打电话,谎称自己被警察抓走了。钱某问为什么撒谎,赵某说:“这不关你的事!”钱某给赵某的父亲打了电话。接着,赵某于当日半夜拿菜刀将自己的左手小指齐指甲根部剁下,然后跑到医院包扎。第二天早晨,赵某让孙某(男,1993年5月5日生)把装有丰截手指的信封送到赵家楼下的食杂店,委托店主交给赵某的父亲。中午孙某按赵某的意思给赵某的父亲打电话:“你的儿子已经被我们绑架了,拿50万元来赎人,否则你儿子便没命了。”赵某的殳亲立即报案,公安机关将赵桌、钱某、孙某抓获。赵某在被拘留期间,主动交待司法机关还未掌握的另一犯罪事实:赵某于2009年4月4日,在盗窃了李某家5000元现金后,为了毁灭罪证而实施了危害公共安全的放火行为。钱某在被拘留期间也主动交待了自己曾于2009年3月3日参与一起绑架案,分得赎3000元。孙某在拘留期间,检举、揭发了周某的重大犯罪行为.经查证属实。 根据上述案情,回答以下问题: (1)本案巾的赵某、钱某、孙某的行为是否构成犯罪?构成何罪? (2)哪些人各具有哪些法定的量刑情节?
(1)钱某的行为不构成犯罪,赵某构成敲诈勒索罪、放欠罪,孙某构成敲诈勒索罪。
(2)赵某的法定量刑情节有:
①实施敲诈勒索犯罪行为与放火犯罪时都尚不满18周岁,应当从轻或者减轻处罚;
②自首.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
(3)孙某的法定量刑情节有:
①在敲诈勒索的共同犯罪中起着次要、辅助的作用,是从犯,应当从轻、减轻或者免除处罚;
②实施敲诈勒索犯罪行为时尚不满18周岁,应当从轻或者减轻处罚;
③重大立功,可以减轻或者免除处罚。
(1)钱某的行为不构成犯罪,赵某构成敲诈勒索罪、放欠罪,孙某构成敲诈勒索罪。
(2)赵某的法定量刑情节有:
①实施敲诈勒索犯罪行为与放火犯罪时都尚不满18周岁,应当从轻或者减轻处罚;
②自首.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
(3)孙某的法定量刑情节有:
①在敲诈勒索的共同犯罪中起着次要、辅助的作用,是从犯,应当从轻、减轻或者免除处罚;
②实施敲诈勒索犯罪行为时尚不满18周岁,应当从轻或者减轻处罚;
③重大立功,可以减轻或者免除处罚。
李某(男)系独生子与赵某于2000年结婚,结婚后李某的父母赠给李某个人一套房屋由李某与赵某共同居住。2005年赵某父母因病去世无遗嘱,留有一套房屋,由赵某继承。2006年8月李某父亲去世,分得遗产100000元,2007年12月李某与赵某离婚。双方有一个10个月的男孩。李某主张要孩子,赵某不同意。
问:财产应如何分割?孩子归谁?法律依据是什么?
1993年5月,某学者调查了1973年4月至1993年4月期间,该地区10000名车辆驾驶人员的事故伤害情况,共死亡200人,重伤100人。并发现视力较差可增加伤害事故的发生率,OR值为1.45(0.94~2.2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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