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李××与被告××房地产开发公司于2000年10月8日在××市签定了一份××大厦的期房认购书,暂定原告认购××大厦的一套四居室住房(约150m2)。认购书约定,被告于2001年3月份交房,原告李××预付房价款80万元(分两次交清);同时还约定,等××大厦封顶时,根据原告实际购房的套数、面积,再正式签定购房合同,认购书同时作废,预付款转为购房款。2001年1月份,双方正式签定了××大厦的购房合同,原告李××购买了××大厦的2002,2003两套三居室住房,面积150m2,每平方米按600。元计共计90万元,除将原告预交的80万元转为正式购房的价款外,被告正式交房后,原告再补足所欠的应付房款。但是,在正式签定购房合同之后,被告未能按期交房,直至2001年9月才正式交房,延误期限6个月。因原告系外地住房户,家室已于2001年初迁到本市,由于被告误期交房,不得不另行租货住房居住,每月耗费房租5000元。原告向被告要求补偿损失,未能达成协议,最后不得不向××市××区人民法院提起民事诉讼,要求被告补偿其因交房误期而给原告造成的损失3万元。同时提出,原告预交之房款中有5万元为定金,因被告违约,而应双倍返还。被告则提出,延误交房是因为××市××区扩宽××路的路面,致建筑材料不能如期运入造成的,按合同规定属于不可抗力因素,不能构成合同违约,并提供了××市公路局出具的扩建××路的证明材料作为证据。在庭审中,原告举出了公路局出具的在××路扩宽期间,曾修筑了一条辅路,基本上不会影响运输建筑材料的文字说明。法庭经举证、质证和认证,认为被告所持的不可杭力理由不能成立,同时对原告所称预付房款中有5万元定金的说法,因合同中未予明确,也不予支持,最后作出如下判决: 被告××房地产公司延误交付××大厦的住房达6个月之久,属于违约行为,对因此而给原告造成的经济损失,应负主要责任,应于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赔偿原告的租房费3万元。 原被告的其他诉讼要求予以驳回。 诉讼费××××元,被告负担××××元,原告负担×××元。 原被告基本情况如下: 原告李××,男,57岁,××省××县人,个体工商户,暂住××市××区××胡同×号 原告诉讼代理人王××××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房地产开发公司 被告所在地址××市××区××大街×号 被告法定代表人朱××,公司经理 被告诉讼代理人孙××××律师事务所律师 注:①文书编号统一为“第1号”。 ②文书日期统一为“××××年××月×日”。 ③文书署名应以“××”代替,不得出现具体人名 根据上列案情拟写一份第一审民事判决书。
A省W市B房地产开发公司准备利用W市城市规划区内的C地块,开发建设商品房。2012年3月,通过出让方式,取得了这块土地使用权,并缴纳土地使用权出让金,签订了土地使用权出让合同。该项目建设过程中,经批准,使用2000m2,期限至2014年8月。
按照规定,C地块使用最高的出让年限为()年。甲家具有限责任公司于2002年6月设立,注册资本为2000万元。甲公司2002年经营收入850万元,该年度正常利润为100万元。2003、2004年分别实现税后利润300万和500万元。2003年6月,甲公司股东会做出两项决定,一是采取分期付款方式购买公司办公用房;二是利用贷款,扩大生产规模。2004年8月,甲公司与乙房地产公司达成协议,购买其2000平方米写字楼用于办公,分3年3期全部付清房款。2004年9月,甲公司与丙商业银行达成贷款协议,贷款期限5年,贷款2000万元,用于扩大生产规模。
甲公司采取分期付款方式向乙房地产开发公司购买写字楼的信用形式属于()2009年8月至2010年3月,H市B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在W省A市(设区市)城市规划区内,通过合法方式取得一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并建成C商品住宅小区。建成后,王某购买了该小区住房一套,并签订了购房合同。其中,2010年5月,B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改制为B房地产开发股份公司。建设中,B房地产开发公司利用该建设用地使用权贷款方式,取得部分建设资金,并于该项目竣工验收合格之前,还清了全部贷款。购房户高某与B房地产开发公司签订了购房合同。
按照规定,该住宅小区项目取得土地使用权的方式可以是()。
原告李××与被告××房地产开发公司于2000年10月8日在××市签定了一份××大厦的期房认购书,暂定原告认购××大厦的一套四居室住房(约150m2)。认购书约定,被告于2001年3月份交房,原告李××预付房价款80万元(分两次交清);同时还约定,等××大厦封顶时,根据原告实际购房的套数、面积,再正式签定购房合同,认购书同时作废,预付款转为购房款。2001年1月份,双方正式签定了××大厦的购房合同,原告李××购买了××大厦的2002,2003两套三居室住房,面积150m2,每平方米按600。元计共计90万元,除将原告预交的80万元转为正式购房的价款外,被告正式交房后,原告再补足所欠的应付房款。但是,在正式签定购房合同之后,被告未能按期交房,直至2001年9月才正式交房,延误期限6个月。因原告系外地住房户,家室已于2001年初迁到本市,由于被告误期交房,不得不另行租货住房居住,每月耗费房租5000元。原告向被告要求补偿损失,未能达成协议,最后不得不向××市××区人民法院提起民事诉讼,要求被告补偿其因交房误期而给原告造成的损失3万元。同时提出,原告预交之房款中有5万元为定金,因被告违约,而应双倍返还。被告则提出,延误交房是因为××市××区扩宽××路的路面,致建筑材料不能如期运入造成的,按合同规定属于不可抗力因素,不能构成合同违约,并提供了××市公路局出具的扩建××路的证明材料作为证据。在庭审中,原告举出了公路局出具的在××路扩宽期间,曾修筑了一条辅路,基本上不会影响运输建筑材料的文字说明。法庭经举证、质证和认证,认为被告所持的不可杭力理由不能成立,同时对原告所称预付房款中有5万元定金的说法,因合同中未予明确,也不予支持,最后作出如下判决:
被告××房地产公司延误交付××大厦的住房达6个月之久,属于违约行为,对因此而给原告造成的经济损失,应负主要责任,应于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赔偿原告的租房费3万元。
原被告的其他诉讼要求予以驳回。
诉讼费××××元,被告负担××××元,原告负担×××元。
原被告基本情况如下:
原告李××,男,57岁,××省××县人,个体工商户,暂住××市××区××胡同×号
原告诉讼代理人王××××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房地产开发公司
被告所在地址××市××区××大街×号
被告法定代表人朱××,公司经理
被告诉讼代理人孙××××律师事务所律师
注:①文书编号统一为“第1号”。
②文书日期统一为“××××年××月×日”。
③文书署名应以“××”代替,不得出现具体人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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