简述行政诉讼中原告负举证责任的情况。
根据(若干问题的解释)的规定,原告在行政诉讼中也要承担相应的举证责任,这是符合行政诉讼性质的要求。《若于问题的解释》第27条规定了原告负举证责任的几种情况。
(1)证明起诉符合法定条件。《行政诉讼法》第41条规定了提起诉讼的四个条件:一是原告是认为具体行政行为侵犯其合法权益的公民、法人或其他组织;二是有明确的被告;三是有具体的诉讼请求和事实根据;四是属于人民法院受案范围和受诉人民法院管辖。但是证明原告起诉超过法定期限应由被告证明。
(2)在起诉被告不作为的案件中,证明其提起申请的事实。在行政诉讼过程中,提出曾经向行政机关提出申请的事实,是原告的主张,该主张应当由原告承担证明责任。只要原告证明其曾经提出过申请的事实,被告就应当承担证明其不作为符合法律规定的责任,否则将承担败诉的后果。
(3)在行政赔偿诉讼中,证明因受被诉行政行为的侵害而造成损害的事实。根据行政诉讼法的规定,行政赔偿诉讼适用单独的诉讼赔偿程序,基本上与民事诉讼程序相同。行政赔偿案件的审理,无论是单独审理还是合并审理,都应以确认具体行政行为违法为前提。因此,在行政赔偿案件中,原告应当对其主张承担证明责任。
(4)其他应当由原告负举证责任的事项。这是关于原告负举证责任的兜底条款。考虑到审判实践的复杂性,作此兜底规定,以免疏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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