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某系某市一无业游民,一日晚,江某在酒后回家途中,看到胡某孤身一人行走,便上前挑衅,后发生争执,江某卡住其颈部,致其窒息。江某以为胡某已死,遂往其住处附近的区法院投案,称自己杀了人。区法院值班人员告诉江某,法院不受理杀人案,让他去公安局。江某在去公安局的路上,想到杀人要偿命,便乘出租车逃往外地。胡某醒后,敲开附近居民的门,居民立即向公安机关电话报警,公安局的值班人员问:"人死了没有?"得知人没死后,值班人员便说:"知道了,等上班后处理。"后胡某多次向公安机关控告,公安机关答复说,只有抓到嫌疑人才能立案,遂决定不立案。胡某又告到检察院,检察院则建议公安机关立案,公安机关置之不理。胡某只好向法院起诉,法院又让胡某找公安机关。本案中法院、公安机关、检察院进行的诉讼程序有何不当?并说明理由。
2011年2月26日,A派出所接举报说朝阳街发现两名卖假文凭的女的(江某与李某),两民警赶到现场,一派出所女民警(便装)问江某与李某有无本科文凭卖,江、李说有,并给女民警看样品,民警拿到样品即说跟我到派出所,江某与李某逃跑,被民警抓获。在派出所,江某与李某均陈述假文凭还没卖出就被抓获,江某家里有6个月的孩子,挣点奶粉钱。同时,江某交待2010年8月19日曾在某超市盗窃香烟一条(案发后受害人未报案,后经查证属实,香烟价值200元)。后江某还揭发其邻居杨某不仅伪造文凭,还伪造国家机关的证明和印章。经查,江某所述属实。同时,派出所还查明李某于2011年1月17日因诈骗被处行政拘留五日。当日,A派出所所属公安局对该案作出如下处理决定:对江某、李某买卖伪造的公文证件行为各处行政拘留五日,对江某盗窃行为处行政拘留五日。当晚,A派出所将江某与李某送拘留所执行行政拘留。
问:
王某,男,25岁。1995年5月因盗窃罪被判处有期徒刑3年,1998年4月刑满释放。王某于2002年12月在江某开办的工厂找了份临时工。2003年3月中旬,江某以王某偷拿单位东西为名开除了王某,并拒绝给其发放1至3月份的工资。王某不服,几次与江某交涉,均不欢而散。3月23日,王某再次找江某商谈,结果发生争执,人高马大的江某还打了王某一拳。3月24日中午,王某抱着不是鱼死就是网破的心理,揣着一把剔骨刀(刃长15cm)出现在江某家门前。江某出门时与王某碰个正着,,他问王某有什么事,王某说:“还是工资的事儿!今天你得给我个满意的答复,不然就别怪我对你不客气了!”听到江某很不客气地说出“没门”二个字后,王某一下子火了,大叫一声:“好,你有种!”从怀里掏出刀来就刺向江某的胸部。江某躲闪了一下,但还是被刺中腹部。江某随即与王某展开搏斗,并抓住王某的手将刀夺下。保安员闻讯赶来协同江某将王某制服。搏斗中,江某的胳膊和手指又被刀划伤。经鉴定,江某的伤情属于轻伤。
请运用刑法总论中的相关理论分析并说明理由:对于王某的行为应当如何认定和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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