小雅(女)的母亲于2001年12月病逝,留有遗产20万元。小雅因与其他继承人存在分歧,故遗产一直未分割。2002年8月小雅与赵伟登记结婚。赵伟在结婚登记前购买背投电视一台夫妻共同使用,2003年6月,小雅取得母亲遗产应继份额8万元。2003年8月,小雅生育一女儿,赵伟十分不满,夫妻关系开始紧张,经常争吵。同年10月.赵伟与本单住女同事李华同居,夫妻关系进一步恶化,难以共同生活。2004年3月,小雅向法院起诉离婚。赵伟同意离婚,但在财产分割上发生争执。 根据有关法律、司法解释,回答下列问题并简述理由: (1)法院应否判决两人离婚? (2)如果烈方离婚,女儿应由何方抚养? (3)小雅继承的遗产8万元应如何分割? (4)背投电视应如何分割?
(1)法院应判决两人离婚,赵伟的行为属于有配偶者与他人同居的情形,根据婚姻法的规定,调解无效的,可以判决离婚。
(2)女儿应该由小雅抚养。根据《婚姻法》的规定,哺乳期内的子女,原则上.由母亲抚养。本案中小雅的女儿正值哺乳期,故应由小雅抚养。另外赵伟封建思想严重,对女儿的成长不利。
(3)遗产8万元属于小雅的个人财产,赵伟无权分割。继承从被继承人死亡时开始,该遗产权利的取得是在婚前,故属小雅的个人财产
(4)背投电视乃赵伟婚前购买,故属赵伟个人财产.小雅无权分割。
(1)法院应判决两人离婚,赵伟的行为属于有配偶者与他人同居的情形,根据婚姻法的规定,调解无效的,可以判决离婚。
(2)女儿应该由小雅抚养。根据《婚姻法》的规定,哺乳期内的子女,原则上.由母亲抚养。本案中小雅的女儿正值哺乳期,故应由小雅抚养。另外赵伟封建思想严重,对女儿的成长不利。
(3)遗产8万元属于小雅的个人财产,赵伟无权分割。继承从被继承人死亡时开始,该遗产权利的取得是在婚前,故属小雅的个人财产
(4)背投电视乃赵伟婚前购买,故属赵伟个人财产.小雅无权分割。
20×0年5月1日,乙公司为兴建自用仓库从银行借入专门借款6000万元,借款期限为2年,年利率为10%,借款利息按季支付。乙公司于20×0年10月1日正式开工兴建厂房,预计工期1年零3个月,工程采用出包方式。
乙公司于开工日、20×0年12月31日、20×1年5月1日分别支付工程进度款1200万元、1000万元、1500万元。因可预见的气候原因,工程于20×1年1月15日至3月15日暂停施工。厂房于20×1年12月31日达到预定可使用状态,乙公司于当日支付剩余款项800万元。
乙公司自借入款项起,将闲置的借款资金投资于固定收益债券,月收益率为0.5%。乙公司按期支付前述专门借款利息,并于20×2年5月1日偿还该项借款。
要求:根据上述资料,不考虑其他因素,回答下列问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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