刑法的阶级性质
刑法是一个历史的范畴,和其他法律一样,不是自古以来就有的。在原始社会末期,随着私有制和阶级的出现,刑法才作为阶级矛盾不可调和的产物应运而生。刑法是统治阶级根据自己的意志和利益制定的,是统治阶级对被统治阶级实行专政的工具。刑法规定的基本内容是犯罪、刑事责任和刑罚,也就是通过对犯罪人追究刑事责任和适用刑罚来为统治阶级服务。刑法的阶级本质是由国家的阶级本质决定的。一切剥削阶级国家的刑法,包括奴隶制国家刑法、封建制国家刑法和资本主义国家刑法,尽管因国家类型不同和朝代更替使得刑法的内容和形式有所差异,但它们都是以生产资料私有制为基础,反映剥削阶级意志并为剥削阶级利益服务的。它们都是镇压人民的工具。这就是剥削阶级国家刑法的共同阶级本质。当然,剥削阶级国家刑法为了统治阶级的整体利益,也处罚统治阶级内部的某些犯罪人,也规定了一些所谓保护全体人民利益的条款,但这并不能掩盖剥削阶级国家刑法的阶级性。与剥削阶级国家刑法不同,我国刑法是社会主义类型的刑法,它是建立在我国社会主义经济基础之上的上层建筑的重要组成部分,反映工人阶级和广大人民群众的意志,保卫社会主义政治制度和经济制度,保护广大人民当前及长远的利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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