陈某于2006年4月25日在某经营部购买葡萄干一袋,4月30日又在此经营部购买了两袋葡萄干,根据包装袋上的生产日期,该食品已超过保质期两个多星期。同年5月10日,陈某得知他人于5月6日在该经营部所购买的同一出厂日期的若干袋葡萄干向该经营部索赔双倍赔偿成功后,陈某拿着25日、30日所购买的葡萄干向该经营部要求双倍赔偿。并就此问题向经销商所在地的市工商局12315指挥中心申诉。该指挥中心受理后转由某分局处理,该分局要求经营者给予陈某双倍赔偿,并对经销商的违法行为处以12000元罚款。该分局的执法有无法律依据?是否正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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