李某1998年3月20日在某超市购买五香豆腐干和鱼干片若干袋,3月25日又在超市购买了若干袋五香豆腐干,根据该豆腐干和包装袋上的生产日期,该食品已超过保质期一个多月。同年4月2日,李某得知他人于3月26日在该超市所购买的同一出厂日期的若干袋豆腐干向超市索赔双倍赔偿成功后不久,李某就20日、25日所购买的豆腐干向超市索赔,要求超市双倍赔偿,因协商未果,李某诉至法院要求超市退还货款并加倍赔偿。超市称李某购买豆腐干是以加倍赔偿为目的的,并不是为了生活消费需要,故不是《消费者权益保护法》所保护的消费者,不应获得加倍赔偿,只同意退货,并承担适当损失。依据《消费者权益保护法》,指出超市侵害了消费者的什么权利?李某能不得到超市的双倍赔偿?
甲公司采用先进先出法计算发出A商品的成本,2013年3月1日结存A商品1000件,单价20元,3月5日购入A商品800件,单价为22元,3月10日购入A商品500件,单价为25元,3月20日发出A商品2000件,则甲公司2013年3月份发出A商品的成本为( )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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