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委托监理的建设工程中,监理单位与承建单位不得有隶属关系和其他利害关系,这个要求反映了建设工程监理的()。
在开展工程监理的过程中,当建设单位与承建单位发生利益冲突时,监理单位应以事实为依据,以法律和有关合同为准绳,在维护建设单位的合法权益的同时,不损害承建单位的合法权益。这表明建设工程监理具有( )。
博学监理公司承担了某网络工程项目全过程的监理工作。在项目实施过程中,发生了如下事件:
事件1:该项目的分项工程之一的机房建设可分解为15个工作(箭头线表示),根据工作的逻辑关系绘出的双代号网络图如图17-3所示,监理工程师在第12天末进行检查时,A、B、C三项工作已完成,D和G工作分别实际完成5天的工作量,E工作完成了4天的工作量。
事件2:由于项目已经无法按照原进度计划进行实施,建设单位要求承建单位编制相关变更文件,并授权项目监理机构就进度变更引起的有关问题与承建单位进行协商。项目监理机构在收到承建单位提交的进度计划变更文件后,经研究对其今后工作安排如下:
(1)由总监理工程师负责与承建单位进行工期问题的协商工作;
(2)要求承建单位调整进度计划,并报建设单位同意后实施;
(3)针对承建单位进度计划的调整,需要对监理规划进行相应修订,由总监理工程师代表主持修订工作;
(4)由负责合同管理的专业监理工程师全权处理合同变更和可能出现的合同争议。
事件3:在项目实施过程中,由于承建单位的原因使得建设单位和承建单位之间产生合同争议。监理机构及时进行调查、取证和调解,并在调解失败的情况下向合同约定的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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