期货公司任用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应当自作出决定之日起()工作日内,向中国证监会相关派出机构报告。
中国期货业协会应当自对期货从业人员作出纪律惩戒决定之日起()个工作日内,向中国证监会及其有关派出机构报告。
期货公司任用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应当自作出决定之日起( )个工作日内,向中国证监会相关派出机构报告。
期货公司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兼职的,应当自有关情况发生之日起( )个工作日内向中国证监会相关派出机构报告。
期货公司按照公司章程等规定临时决定由符合相应任职资格条件的人员代为履行董事长、总经理、首席风险官职责的,应自作出决定之日起( )个工作日内向中国证监会及其派出机构报告。
期货公司聘请或者解聘会计师事务所的,应当自作出决定之日起( )个工作日内向其住所地的中国证监会派出机构报告。
期货业协会应当自对期货从业人员作出纪律惩戒决定之日起( )个工作日内,向中国证监会及其有关派出机构报告。
期货公司调整高级管理人员职责分工的,应当在( )个工作日内向中国证监会相关派出机构报告。
期货公司任用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应当向中国证监会相关派出机构报告,并提交(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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