万事达有限责任公司作为发起人之一,与其他二家公司开会,要求大家都作为拟设立的一家股份有限公司的发起人,三家公司一致同意。拟建的股份有限公司的注册资本定为6000万元,万事达有限责任公司认购公司的股份额为1000万元,其他二家公司认购公司的股份额累计为600万元,拟向社会公开募集的股份数额为4400万元。公司创立大会通过了这三家发起人制定的公司章程草案,该草案规定公司董事会由三家公司各出一名代表作董事,为了将来工作方便,在从市工商局请一位副局长担任董事。
公司设监事会,由两名监事组成,其中一个监事由万事达有限责任公司的董事兼任,一个监事由万事达有限责任公司派员出任是执行监事,负责日常监事事务。公司如期募集股份成功然后设立,在准备进行公司登记前,由律师对公司的章程草案和其他文件进行整理。如果你是律师,请针对以下问题,对该股份公司的上述做法提出法律意见:
下列关于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的说法正确的有()。
Ⅰ.董事会会议,应由董事本人出席,董事因故不能出席,可以书面委托其他董事代为出席
Ⅱ.董事会的决议违反法律、行政法规,致使公司遭受严重损失的,参与决议的董事对公司负赔偿责任
Ⅲ.董事会可以决定由董事会成员兼任经理
Ⅳ.公司应当定期向股东披露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从公司获得报酬的情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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