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著作权的法定许可使用条件是不经著作权人许可,不向其支付报酬。( )

判断题
2021-07-17 18:47
A、错误
B、正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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A

试题解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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播放已发表的作品或已出版的录音录像制品,应当经著作权人许可。()
根据《建筑工程施工许可管理办法》的规定,下列选项中符合施工许可证法定批准条件的有()。
根据《建筑工程施工许可管理办法》的规定,下列选项中符合施工许可证法定批准条件的有()。
电视台播放他人享有著作权的录像制品,应当取得著作权人和录像制作者许可,并支付报酬。
合理使用、法定许可使用、强制许可使用有何区别?
按照《使用文字作品支付报酬办法》规定,出版社对其出版的作品,经著作权人授权许可他人在境外出版,除合同另有约定外,出版社可得到所得全部报酬的()。
在著作权许可使用中,双方当事人对相关事项的约定一般通过许可使用合同来确定。在许可使用合同中,著作权人应该明确说明将著作权的人身权中什么权利许可他人使用,且涉及的权利不能多于一项。 图书出版合同是典型的著作权许可使用合同。依据我国相关法律规定,图书出版者接受作品予以出版,应与作者签订出版合同。这种合同既可以采用口头形式,也可以采用书面形式。 合同的前言包括当事人双方的名称、地址,作品的名称和作者的著名。 合同的正文内容广泛,一般包括: 关于许可使用的权利范围约定。通常包括作品的复制权、发行权、保护作品完整权等,有时还涉及信息网络传播权、翻译权和汇编权等。 关于使用方式的约定。要明确说明出版者获得的是专有使用权还是普通使用权。 关于许可使用的地域和时间范围的约定。前者是指使用人有权使用作品的时间期限,后者一般可分成中国、东亚地区、亚洲地区、全世界等。 关于付酬的约定。应明确约定报酬的形式和标准,以及付酬方式和时间。国家版权局颁布的《出版文字作品报酬规定》列出了两种付酬方式--基本稿酬加印数稿酬和版税,同时列出了付酬标准的浮动范围。当事人签订出版合同时,必须按照该文件的规定,约定采用哪种方式并确定付酬标准,不能在这一范围之外自行决定。 关于违约责任的约定。合同一经订立,便产生法律效力。任何一方违约,必须承担违约后果。违约责任的具体内容,由图书出版者约定。 其他还有关于交稿时间、出版时间、终止合同条件、中裁、合同生效日期等条款,在此不一一详列。 合同的尾部包括双方的签字盖章和合同签署时间。 已经生效的图书出版合同具有法律效力。双方都应按照合同享有权利、履行义务,保证图书出版项目正常运行,否则就要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请审读以上短稿,按审稿的基本要求指出其中存在的错误或疏漏。
设定和实施行政许可,应当依照法定的权限、范围、条件和程序,是行政许可的()。
设定和实施行政许可,应当依照法定的权限、范围、条件和程序,体现了设定和实施行政许可的()
根据著作权法及相关规定,为实施九年制义务教育和国家教育规划而编写出版教科书,在满足下列哪些条件的情况下,可以不经著作权人许可,在教科书中汇编其已发表的小说片段?()
(二)  【给定资料】  1.《修改草案》第四十六条:录音制品首次出版3个月后,其他录音制作者可以依照本法第四十八条规定的条件,不经著作权人许可,使用其音乐作品制作录音制品。  《修改草案》第四十八条:根据本法第四十四条、第四十五条、第四十六条和第四十七条的规定,不经著作权人许可使用其已发表的作品,必须符合下列条件:(一)在使用前向国务院著作权行政管理部门申请备案;(二)在使用时指明作者姓名、作品名称和作品出处;(三)在使用后一个月内按照国务院著作权行政管理部门制定的标准向著作权集体管理组织支付使用费,同时报送使用作品的作品名称、作者姓名和作品出处等相关信息。使用者申请法定许可备案的,国务院著作权行政管理部门应在其官方网站公告备案信息。著作权集体管理组织应当将第一款所述使用费及时转付给相关权利人,并建立作品使用情况查询系统供权利人免费查询作品使用情况和使用费支付情况。  有音乐界人士认为,修改草案中的第四十六条不妥,该条规定:“录音制品首次出版3个月后,其他录音制作者可以依照本法第四十八条规定的条件,不经著作权人许可,使用其音乐作品制作录音制品。”他们认为,这是“给侵权者打开了方便之门”。  歌曲作家李广平:这些所有前提都是建立在不尊重版权人的条件下!我花钱制作出版的歌曲,你重新翻唱制作还不经过我的同意,有这样的说法吗?  内地音乐人小柯:音乐制作公司或社会版权代理公司的全部核心内容就是“版权”。四十八条等于拿走了音乐制作公司或社会版权代理公司的核心资源,既然“草案”拿出来征求意见,这就是我的意见。尊重劳动者,脑力劳动者也是劳动者,请尊重并且单纯地保护版权吧!  知名音乐人高晓松:一首新歌在三个月内是难以家喻户晓的,这时就可以不经版权人许可翻唱翻录,和一首歌红了几年你再去翻唱翻录性质完全不同,严重损害创作者的个人权益。  法律工作者徐明轩:法律鼓励作品的传播,从受益者的角度看,翻唱者多了,歌曲的作者理论上会有更多的收益;不过,歌曲的表演者(他们不具有歌曲本身的著作权,而是表演权)会因为有更多的翻唱者,而利益受损。  为了全面完整理解第46条的内容精神,我们恐怕必须充分厘清这样两个问题。  其一,著作权实际上并不是一种单一权利,而是涉及多方面权利内涵的复合权利,“许可使用权”只是其中的一部分,远非权利的全部。按照上述著作权法(草案),著作权共涉及14项具体权利,既包括“发表署名权”等人身权利,也包括“发行复制”等财产权。因此,在特定条件下允许“不经著作权人许可”,便不能视为是所有著作权的丧失。  其二,更为重要和关键的是,对于著作权法来说,保护著作权虽然是其核心内容。但同样也并不是其全部、唯一的内容,“促进作品的广泛流通自由传播”、“维护作品使用者消费者的权益”同样也是其不可或缺的重要内容。这诚如社科院知识产权中心教授李明德指出的,“著作权法不是仅仅保护著作权人的法律,还要考虑传播者、使用者和社会公众的共同利益”。这意味着对著作权的保护本身其实也并不是绝对、完全不受约束的。在某些情况下,还须兼顾和平衡社会公共利益和其他权益,对著作权作出一些必要的限制。如草案的第40条便开列了12种情况下“可以不经著作权人许可,不向其支付报酬”而使用他人作品。  2.《修改草案》第六十条:著作权集体管理组织取得权利人授权并能在全国范围代表权利人利益的,可以向国务院著作权行政管理部门申请代表全体权利人行使著作权或者相关权,权利人书面声明不得集体管理的除外。  《修改草案》第七十条:使用者依照与著作权集体管理组织签订的合同或法律规定向著作权集体管理组织支付报酬的,对权利人就同一权利和同一使用方式提起诉讼,不承担赔偿责任,但应当停止使用,并按照相应的集体管理使用费标准支付报酬。  基于这两条规定,一些权利人表示,他们很担心自己“被代表了”而又“难保权益受到保护”。一位不愿透露姓名的唱片公司负责人说,按照这样的规定,权利人即使被侵权了也不可能发起商业诉讼,因为使用者只要向集体管理组织交了钱就不必承担责任。  出版人彭伦对于“著作权集体管理组织延伸性集体管理”表示了质疑,“这一延伸,所有作者都被组织强制代表了!”“原来作者还不能自由指定一家机构来代理其版权呢。”  对于网上有个别人担心自己的作品“被代表”,中国文字著作权协会总干事张洪波表示可以理解,但要相信集体管理组织会依法运作,不会简单地大包大揽。“个别人担心的集体管理组织放开量授权和收钱,不允许作者自己、经纪人、代理人的存在,其实是误解。实际上,草案鼓励多种渠道授权,比如作者自己、经纪人、代理,也要相信政府管理和监管作用。”  “在延伸集体管理过程中,集体管理组织通过与权利人、经纪人、代理机构联系发放版权费,会逐渐将作者和有关权利人纳入为会员,会员队伍壮大了,代表性更强了,延伸的范围也就会更小。当然。这将是一个长期的过程。”  3.《修改草案》第六十九条:网络服务提供者为网络用户提供存储、搜索或者链接等单纯网络技术服务时,不承担与著作权或相关权有关的信息审查义务。网络用户利用网络服务实施侵犯著作权或者相关权行为的,被侵权人可以书面通知网络服务提供者,要求其采取删除、屏蔽、断开链接等必要措施。网络服务提供者接到通知后及时采取必要措施的,不承担赔偿责任;未及时采取必要措施的,与该网络用户承担连带责任。网络服务提供者知道或者应当知道网络用户利用其网络服务侵害著作权,未采取必要措施的,与该网络用户承担连带责任。  近年来,百度等网站因曾提供盗版音乐链接,多次遭到音乐家的控诉和抗议;看到修改草案中第六十九条的内容,不少音乐人表示不能接受。尽管这一条文中随后提到,网络服务提供者在被告知的前提下,有删除等义务,如不执行将承担连带责任,但音乐界人士还是担心,该条文给侵权者开了方便之门。  “这明显是向互联网企业权益倾斜。”音乐人刘思齐苦笑着说,“以前互联网企业提供音乐作品非法链接、下载可能还心有余悸,还会找一些所谓‘网友自己上传的,与我们无关’的借口,如果修改草案中的相关规定正式实施,他们连借口都不用找了”。最令他担心的是刚刚形成气候的数字音乐产业将可能因此遭到打击,“数字音乐是音乐产业的未来,而这种未来应是建立在有效的版权保护基础上的”。  对于草案第69条,吉林良智律师事务所的陈平平律师称:“针对本条,网络服务提供者在被告知的前提下有删除等义务,如不执行,将与网络用户承担连带责任等内容,外界对‘网络服务提供者不承担信息审查义务’这一句的表述,还是有强烈争议。也就是说,任何网站在上传音像作品后,只要不是以商业利益为前提,则不属于侵权。这条我认为有一定道理。网站不承担侵权责任是指网站只是提供了一个平台,给用户上传、存储音乐作品,网站只是起到一个平台的作用,真正侵权的是上传这些作品的用户,版权方应该向上传这些作品的人追究版权,而不是把责任指向仅仅提供平台的网站。但如果网站获得了直接体现的利益,假设这些作品是网站自己上传的,那该网站也同样存在侵权行为。”  【问题】  “给定资料1~3”中反映了社会各界对此次《著作权法》修改草案存在的一些争议,假定你是国家版权局的一员,请据此草拟一份有关《著作权法》修改草案争议的汇报材料,供领导参考。  要求:  (1)内容具体,符合实际:  (2)条理清楚,表达简明:  (3)不考虑格式,400字以内。
  甲商场长年使用中国音乐著作权协会(下称 “音著协”)管理下的作品作为商场的背景音乐,2003年,音著协向甲商场发出律师函,要求该商场支付使用费。谊商场拒绝支持。 2004年,音著协将谊商场诉王法院。音著协认为:该商场以营利为目的,使用他人作品进行表演,并不支付使用费用,是侵权行为,应承担侵权责任。甲商场辩称:音著协不是本案适格的原告,其只是受委托对相关音乐著作权的权益进行保护的非营利社会机构,没有权利就商场播放背景音乐收取费用。另外商场播放的背景音乐都是已经发表的作品,没有违背著作权人创作音乐服务大众的初衷,在一定程度上还承担了某种文化信息的传播与社会文明的宣传功能,且商场播放背景音乐只是为了营造良好的购物环境,并非以营利为目的,商场使用这些音乐作品并不需要取得著作权人同意,亦无需支付使用费用。  请就此案,回答如下问题: (1)音著协能否作为原告起诉该市场?  (2)商场是否构成侵权?如商场不构成侵权请分析理由;如构成侵权,请说明侵犯了著作权人何种权利。  (3)在什么情况下,商场使用著作权人的作品作为背景音乐,不需要得著作权人同意,亦无需向其支付报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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简述著作权许可使用合同的一般条款

著作权的法定许可使用条件是不经著作权人许可,不向其支付报酬。( )
3[多选题,25分] 下列关于著作权独占许可使用的表述正确的有( )
根据《著作权法》的规定,下列各项中,当事人可以不经著作权人许可无偿使用其作品的有( )。
( )是合理使用和法定许可使用的区别
广播电台、电视台播放已经出版的( ),可以不经著作权人许可,但应当支付报酬。当事人另有约定的除外
()指可以不经著作权人许可,不需要支付报酬,使用其作品。
著作权代理公司接受著作权人委托,为其寻找且负责办理有关作品著作权转让或许可使用的事务,按惯例一般收取著作权人收入的()作为自己的佣金费。

在著作权许可使用中,双方当事人对相关事项的约定一般通过许可使用合同来确定。在许可使用合同中,著作权人应该明确说明将著作权的人身权中什么权利许可他人使用,且涉及的权利不能多于一项。
图书出版合同是典型的著作权许可使用合同。依据我国相关法律规定,图书出版者接受作品予以出版,应与作者签订出版合同。这种合同既可以采用口头形式,也可以采用书面形式。
合同的前言包括当事人双方的名称、地址,作品的名称和作者的著名。
合同的正文内容广泛,一般包括:
关于许可使用的权利范围约定。通常包括作品的复制权、发行权、保护作品完整权等,有时还涉及信息网络传播权、翻译权和汇编权等。
关于使用方式的约定。要明确说明出版者获得的是专有使用权还是普通使用权。
关于许可使用的地域和时间范围的约定。前者是指使用人有权使用作品的时间期限,后者一般可分成中国、东亚地区、亚洲地区、全世界等。
关于付酬的约定。应明确约定报酬的形式和标准,以及付酬方式和时间。国家版权局颁布的《出版文字作品报酬规定》列出了两种付酬方式--基本稿酬加印数稿酬和版税,同时列出了付酬标准的浮动范围。当事人签订出版合同时,必须按照该文件的规定,约定采用哪种方式并确定付酬标准,不能在这一范围之外自行决定。
关于违约责任的约定。合同一经订立,便产生法律效力。任何一方违约,必须承担违约后果。违约责任的具体内容,由图书出版者约定。
其他还有关于交稿时间、出版时间、终止合同条件、中裁、合同生效日期等条款,在此不一一详列。
合同的尾部包括双方的签字盖章和合同签署时间。
已经生效的图书出版合同具有法律效力。双方都应按照合同享有权利、履行义务,保证图书出版项目正常运行,否则就要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广播电台必须经著作权人许可,同时向著作权人支付报酬才可以播放的作品有()。
著作权的使用许可包括()。
根据《著作权法》规定,许可使用合同包括哪些主要内容?
下列关于著作权独占许可使用的表述正确的有()
根据《旅行社条例》规定,旅行社不向其聘用妁导游人员、领队人员支付报酬,或者所支付的报酬低于当地最低工资标准的,按照()的有关规定处理。
甲期刊社员工小陈对某职务作品享有著作权,若小陈在作品完成两年之内许可第三人以与甲期刊社相同的方式使用该作品,应当()。
著作权许可使用
意大利人甲创作了一篇小说,中国作家乙将其翻译成中文,丙电视剧中心委托作家丁改编为电视剧剧本(未签订委托合同),后摄制成电视连续剧,并许可戊信息中心通过网络向公众传播。依我国著作权法的规定,戊应当取得其许可并支付报酬的著作权人是(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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录音制作者使用他人已经合法录制为录音制品的音乐作品制作音乐制品,可以不经著作权人的许可。
根据国务院公布的《广播电台电视台播放录音制品支付报酬暂行办法》,从2010年1月1日起,广播电台电视台播放录音制品,必须对著作权人支付一定报酬。这里的录音制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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