生产销售摩托车、委托加工摩托车、进口摩托车都应缴纳消费税。
某一集团公司下属摩托车生产企业(位于市区,属于增值税一般纳税人),2009年经主管税务机关确认亏损30万元。2010年1~11月份实现应纳税所得额140万元,12月份生产经营情况如下:
(1)外购原材料,取得增值税专用发票,支付价款480万元、增值税81.6万元,支付运输费用48万元,取得运输单位开具的普通发票;
(2)出口摩托车800辆,取得收入折合人民币400万元;向国内销售摩托车300辆,取得不含税销售额150万元;
(3)应扣除的摩托车销售成本300万元;发生管理费用90万元,其中含支付集团总公司特许权使用费20万元;发生销售费用140万元;
(4)因管理不善损失外购的已抵扣增值税的原材料成本32.79万元(其中含运费金额2.79万元),本月取得保险公司给予的该损失赔偿金额12万元,此损失企业未经税务机关审批,企业计入了营业外支出;
(5)转让一项商标的所有权,取得收入60万元,企业未做任何账务处理,该项商标是外购的,账面计税成本35万元;
(6)从境外分支机构取得税后收益82.5万元,在国外实际已缴纳了20%的公司所得税。
(注:增值税征税率17%、退税率13%;摩托车消费税税率10%)
要求:
免费的网站请分享给朋友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