甲、乙公司于2015年10月5日签订了一份模板租赁合同,交货地点是北京,但合同中没有对甲的交货时间做出明确规定,合同履行过程中,双方发生争议并未能达成一致,则应按照( )履行。
甲公司2015年5月销售给乙公司一批产品,货款为100万元(含税)。乙公司于6月份收到所购物资并入库。按合同规定,乙公司应于收到物资后两个月内付款。到2015年12月31日仍未付款。甲公司于12月31日编制2015年财务报表时,已为该项应收账款提取坏账准备5万元。该资产负债表上“应收账款”项目的金额为200万元,其中95万元为该项应收账款。甲公司于2016年1月30日(汇算清缴前)收到法院通知,乙公司已宣告破产,无力还所欠部分货款。甲公司预计可收回应收账款的60%。适用的所得税税率为25%。
甲公司与乙公司签订一项销售合同,订明甲公司应在2015年8月销售给乙公司一批物资。由于甲公司未能按照合同发货,致使乙公司发生重大经济损失。2015年12月,乙公司将甲公司告上法庭,要求甲公司赔偿450万元。2015年12月31日法院尚未判决,甲公司确认预计负债300万元。2016年2月10日,经法院判决甲公司应赔偿乙公司400万元。甲.乙双方均服从判决。判决当日,甲公司向乙公司支付赔偿款400万元。甲.乙两公司2015年所得税汇算清缴均在2016年3月20日完成。公司适用的所得税税率为2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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