保密行政执法
保密行政执法概念,可以有广义和狭义两种提法,广义的保密行政执法是指国家行政机关执行宪法和保密法律的全部活动,它既包括了保密行政立法,也包括了对保密法律、法规和规章的适用;狭义的保密行政执法,仅指国家行政机关依照法定程序适用保密法律、法规和规章,从而直接强制地影响相对人权利和义务的具体行政行为。(指行政机关对特定对象,并对其权利、义务产生影响的行为)。
保密行政执法就其所调整的法律关系而言,又存在着两种不尽相同的情况。一种称为“内部保密行政法律关系”,就是指上下级行政机关之间、行政机关内部组成单位之间、行政机关与其公职人员之间发生的,为保密法律、法规和规章所调整的关系。另一种称为“外部保密行政法律关系”,这是指行政机关与公民、法人或其他组织之间发生的,为保密行政法律、法规和规章所调整的关系。尽管这两种法律关系的客体都是国家秘密事项,但是它们的主体和内容是不相同的。因此,在保密行政执法中,调整内部保密行政关系的法律规范和调整外部保密行政关系的法律规范是两类不同的法律规范,不可交叉适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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