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08年3月24日,单某因做生意资金周转不开向于某借款20000元,约定借款期限为六个月,并出具了借条给于某。2008年5月15日,于某从程某处进了一批货物,货款为50000元。于某因暂时没有钱付给程某,程某便对于某说:“既然单某欠你款20000元,此款干脆先从此货款抵扣,等单某的借款到期后我再向他要,至于另外30000元你再另外想办法。”于某同意。随即,于某打电话给单某告知此事,单某表示不同意此债权债务的转移,此谈话有电话录音予以佐证。
第三人向债权人履行债务人的债务,主要有以下几种情况:一是债权债务向第三人转移。债的转移,是指在不改变债的内容的前提下,债权或债务由第三人予以承受。所谓债权让与,是指不改变债的内容,债权人将其享有的债权转移给第三人享有。所谓债务转移,是指依据债权人、债务人与第三人之间达成的协议,将合同债务转移给第三人承担;二是第三人代为履行。《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六十五条规定:“当事人约定由第三人向债权人履行债务的,第三人不履行债务或者履行债务不符合约定,债务人应当向债权人承担违约责任。”由该条规定可以得知,第三人代为履行,是指第三人依照合同当事人约定由其向债权人履行债务;三是保证人承担保证责任后对债务人取得担保追偿权。《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第三十一条规定:“保证人承担保证责任后,有权向债务人追偿。”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七十九条规定:“债权人可以将合同的权利全部或者部分转让给第三人,但有下列情形之一的除外:(一)根据合同性质不得转让;(二)按照当事人约定不得转让;(三)依照法律规定不得转让。”第八十条规定:“债权人转让权利的,应当通知债务人。未经通知,该转让对债务人不发生效力。”第八十四条规定:“债务人将合同的义务全部或者部分转移给第三人的,应当经债权人同意。”根据这两条的规定,债权人既可以将债权全部转移,也可以将债权部分转移。同理,债务人既可以将债务全部转移,也可以将债务部分转移。但是债权人转移债权与债务人转移债务的条件是不一样的。在债权转移的情况下,只需债权人通知债务人既可。而在债务转移的情况下,则需债务人、债权人和第三人达成转让协议,债务转移时必须经债权人同意,否则不发生法律效力。
具体到本案中,单某向于某借款20000元,此款于某和程某之间达成协议决定从于某欠程某的货款50000元中予以抵扣。笔者认为此系于某对单某的20000元债权向程某进行转移,并未违反有关法律规定或者当事人约定,且于某已经电话通知了单某,虽然单某表示不同意此债权的转移,但此异议并不能成立,从于某的转移通知到达单某时转移即发生法律效力。此转移生效后,该债权即由原债权人(让与人)于某移转于受让人程某,让与人于某脱离原来的债权债务关系,受让人程某取代让与人于某而成为债权债务关系的新债权人。即此时,程某对于某享有债权30000元,对单某享有债权20000元。
某储户2007年3月1日存入1000元,原定存期1年,假设存入时该档次月利率为9‰,该储户于2007年12月1日支取该笔存款,如果支取日挂牌公告的活期储蓄存款利率为3%……
如果该储户在2007年12月1日仅支取500元,而其余部分到2008年3月1日支取,则他到2008年3月1日可得利息()元。甲公司开发写字楼一幢,于2008年5月5日将其中一层卖给乙公司,约定半年后交房,乙公司于2008年5月6日申请办理了预告登记。2008年6月2日甲公司因资金周转困难,在乙公司不知情的情况下,以该层楼向银行抵押借款并登记。现因甲公司不能清偿欠款,银行要求实现抵押权。下列哪一判断是正确的?
A公司为增值税一般纳税企业,适用的增值税率为17%。2008年6月,发生下列业务:
(1)3月2日,向B公司赊销某商品100件,每件标价200元,实际售价180元(售价中不含增值税额),已开增值税专用发票。商品已交付B公司。代垫B公司运杂费2000元。现金折扣条件为2/10,1/20,n/30。
(2)3月4日,销售给乙公司商品一批,增值税发票上注明价款为20000元,增值税额3400元,乙公司以一张期限为60天,面值为23400元的无息商业承兑汇票支付。该批商品成本为16000元。
(3)3月8日,收到B公司3月2日所购商品货款并存入银行。
(4)3月11日,A公司从甲公司购买原材料一批,价款20000元,按合同规定先预付40%购货款,其余货款验货后支付。
(5)3月20日,因急需资金,A公司将收到的乙公司的商业承兑汇票到银行办理贴现,年贴现率为10%。
(6)3月21日,收到从甲公司购买的原材料,并验收入库,余款以银行存款支付。增值税专用发票注明价款20000元,增值税3400元。
要求:编制上述业务的会计分录(假定现金折扣不考虑增值税因素)。
2007年10月15日,村集体经济组织以10%的年利率从银行贷款80000元,用该项贷款全额于2008年1月1日购入一批幼牛,当年发生饲养费用36000元。2008年4月15日,村集体经济组织将该项银行贷款本息一次还清。2009年1月1日,该批幼牛成龄转为役牛,预计可使用10年,当年发生饲养费用45000元。
2008年4月15日,村集体经济组织应当支付银行贷款本息共()元。免费的网站请分享给朋友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