如何理解"抗震措施"与"抗震构造措施"?
2010版《抗规》2.1.10条指出,抗震措施是指"除地震作用计算和抗力计算以外的抗震设计内容,包括抗震构造措施"。第2.1.11条指出,抗震构造措施是"根据抗震概念设计原则,一般不需计算而对结构和非结构各部分所采取的各种细部要求"。从抗震规范的目录名称看,每章通常分为一般规定、计算要点、抗震构造措施、设计要求等节,在"一般规定"中,除"适用范围"外的内容属于抗震措施;"计算要点"中的地震作用效应(内力和变形)调整的规定也属于抗震措施。"设计要求"中的规定包含有抗震措施和抗震构造措施。由于抗震措施"包含"抗震构造措施,所以,可以将二者的关系理解为整体与局部的关系。抗震构造措施的等级通常与抗震措施的等级相同,但还可能有微小调整。例如,Ⅰ类场地时,除6度外,按降低1度查表6.1.2确定抗震构造措施(见表6.1.2下注释1);0.15g和0.30g的Ⅲ、Ⅳ类地区条件下,抗震构造措施需要局部调整(见《高规》的4.8.4条)。王亚勇、戴国莹《建筑抗震设计规范疑问解答》(中国建筑工业出版社,2006年)第103页给出了一个表格,现摘录如下,见表2-5-3。(编者注:原书当设防烈度为6度时,乙类建筑的抗震措施和抗震构造措施均按照6度考虑,应是笔误,今依据其34页的表格已经改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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