要素变更和非要素变更
传统民法及其理论认为,合同的变更分为债的要素变更和非要素变更.所谓债的要素变更,是指给付发生重要部分的变更,导致合同关系失去同一性.何为重要部分,应当依当事人的意思和一般交易观念加以确定.按照一般交易观念或者当事人的于是,认为给付的变更已使合同关系失去同一性的,即为债的要素变更,不再属于合同的变更,而为合同的更改.例如,买卖汽车变为买卖拖拉机加工承揽债务变更为支付一定货币的债务,租甲楼变更为租乙楼等,均为债的要素变更,合同关系失去同一性,不再属于合同的变更,而应为合同的更改.相反,债的非要素的变更没使合同关系失去同一性,当然为合同的变更.标的物数量增减,履行地点的改变,履行期限的顺延等均属此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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