简述房屋拆迁管理部门不能作为拆迁人的理由。
房屋拆迁管理部门不能作为拆迁人,房屋拆迁管理部门也不得接受拆迁委托。
理由是:
其一,拆迁人是取得房屋拆迁许可证的单位,是行政相对人,房屋拆迁管理部门是行使行政许可权,发放房屋拆迁许可证的行政主体,如果房屋拆迁管理部门作拆迁人,则是自己给自己发证,集行政相对人和行政主体于一身,房屋拆迁管理部门既对拆迁活动实施管理、监督,自己又直接从事拆迁活动,显然是不合适的。
其二,拆迁人与被拆迁人是平等的民事主体,如果房屋拆迁管理部门充当拆迁人或接受拆迁委托,既是拆迁行政管理方,又是实施拆迁当事人,就可能因经济利益驱动滥用权力而影响行政管理的客观性、公正性,特别是当拆迁当事人之间就拆迁安置达不成协议的情况下,拆迁管理部门将予以裁决或实施强制搬迁,可能出现执法不公的问题。
其三,转变政府职能,要求政府依法行政,从原来大量直接参与具体的拆迁事务中退出来,管好政府该做的事情,集中精力加强立法、监督管理、提供服务。因而,房屋拆迁管理部门不能充当拆迁人和房屋拆迁单位。
某市旧城改造需对某沿街房屋进行拆迁,拆迁人依法取得了房屋拆迁许可证,房地产管理部门公示了有资质的拆迁估价机构名单。某被拆迁人见到公示名单后,前往其中一家估价机构咨询,假如你作为该估价机构的一名房地产估价师,在接待该被拆迁人过程中了解到其房屋原为私有住房并于5年前被改造为自营副食店。
请问:
1.你所在的估价机构通过什么途径获取委托后才能出具房屋拆迁估价报告?
2.你应如何确定作为拆迁估价依据的该被拆迁人房屋的用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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