甲、乙合作投资开发一房地产项目,双方各出资1000万元,经营收益各按50%分成。到项目建成时投资正好用完,销售费用也已预提。项目的总建筑面积10000㎡,售价3000元/㎡,销售税费率为售价的7%。销售过程中,乙拿出一套建筑面积100㎡的房屋送给朋友,向甲提出先挂账,双方结算时再作处理。该项目在短期内销售完成,实际销售费用与预提的销售费用相符,实际回收价款2762.1万元。甲提出本应双方各分得1381.05万元,现因乙拿走一套价值30万元的房屋,故乙实得1351.05万元;乙则认为该套房屋的成本为25万元,故只应从自己的应得收人中扣除12.5万元,自己应分得1368.55万元。若不考虑所得税因素,谁的分配方案合理?为什么?
(1)甲、乙两者的分配方案均不够合理。甲未考虑该套房屋的价值分割,而乙只考虑该套房屋的成本分割,未考虑房屋的利润分割。
(2)正确的分配方案应该是按50%的分配比例对房地产开发项目的开发价值进行分割,则:
甲应该分得:2762.1÷2+30+2=1396.05万元;
某房地产开发商于2007年1月1日以8000万元的价格取得一宗房地产开发用地,土地面积1公顷,用途为写字楼,容积率为4,土地使用期限为法定最高年限,现正进行开发建设,预计2010年1月1日建成交付使用。
对该房地产现状进行估价,可采用的估价方法有()。甲国有企业以其拥有的一块划拨土地与乙房地产公司联合开发商品住宅小区,土地面积5万平方米,双方商定建成房屋以后,甲国有企业与乙房地产公司按建筑面积3:7分成,拟建三层的住宅楼建筑面积9000平方米,四层的住宅楼建筑面积12万平方米,五层的3住宅楼建筑面积2000平方米,乙房地产公司所得住宅拟进行销售。
乙房地产公司出售商品住宅的开发成本应包括()免费的网站请分享给朋友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