电能计量装置超差如何退补电量?
根据《供电营业规则》第八十条规定,按下列方法退补电量:由于计费计量的互感器、电能表的误差及其连接线电压降超出允许范围或其他非人为原因致使计量记录不准时,供电企业应按下列规定退补相应电量的电费:
①互感器或电能表误差超出允许范围时,以“0”误差为基准,按验证后的误差值退补电量。退补时间从上次校验或换装后投入之日起至误差更正之日止的二分之一时间计算。
②连接线的电压降超出允许范围时,以允许电压降为基准,按验证后实际值与允许值之差补收电量。补收时间从连接线投入或负荷增加之日起至电压降更正之日止;
③其他非人为原因致使计量记录不准时,以客户正常月份的用电量为基准,退补时间按抄表记录确定。退补期间,客户先按抄见电量如期交纳电费,误差确定后,再行退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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