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1月5日早晨8:00,某区烟草专卖局专卖科召开全体执法人员参加的晨会。稽查二中队队长
在部署当日的检查计划时指出,为了掌握市场情况,打击违法行为,维护卷烟市场正常经营秩序,
当日的主要检查内容:一是普遍检查零售许可证的使用情况;二是抽查送货小票,看卷烟配送有
没有送货到位;三是查看有无违法经营情况;四是对上次检查中发现的违规经营户要重点进行检
查,并做好宣传教育工作。该日检查计划还明确,检查人员张某(负责人)、孟某主要负责A村
(零售户A1、A2、A3)、B村(零售户B1、B2)、C村(零售户C1、C2、C3)、D村(零售户D1、
D2)、E村(零售户E1、E2、E3、E4、E5、E6、E7、E8、E9)、F村(零售户F1),计6个村20户
以及周边市场的检查。张某、孟某在检查中发现,F1店内的10条软中华牌卷烟的条形码是外区
某卷烟零售户的;此外,张某、孟某还收集到其他信息10余条并进行了充分应用。
①上级对专卖管理工作的规划、要求和部署;(1分)
②辖区烟草市场的地理交通、行政许可、法律意识等基本情况;(1分)
③辖区烟草销量、品牌和价格波动等经营状况。(1分)
2012年5月,为全面加强辖区卷烟市场监管,丙市丁县烟草专卖局专卖科制定了详细的月和
周市场检查计划,并经过分管专卖工作的林副局长批准后,下发给稽查大队执行。其中5月第三
周市场检查计划如下:
丁县烟草专卖局专卖科第三周市场检查计划
工作安排:
5月14—15日(星期一、二)检查陈某片区(A、B、C等村42户中的18户)。
5月16—17日(星期三、四)检查吴某片区(E街道、F和G等村56户中的23户)。
5月18日(星期五)检查董某片区(H、I、J等村53户中的21户)。
5月16日,稽查一中队依据本中队的日检查计划对吴某片区进行检查时,接到一个举报电话,
举报说在E街道内的“向阳食杂店”在没有烟草专卖零售许可证的情况下从事卷烟销售行为,经
检查,“向阳食杂店”确未领取烟草专卖零售许可证,执法人员在“向阳食杂店”内发现了120
条带有乙市烟草公司激光喷码的K品牌卷烟,店主陈向阳称该批卷烟是自己在乙市市场收购并通过“四通货运站”运回店内销售的,涉案金额13200元。
2012年5月,为全面加强辖区卷烟市场监管,丙市丁县烟草专卖局专卖科制定了详细的月和
周市场检查计划,并经过分管专卖工作的林副局长批准后,下发给稽查大队执行。其中5月第三
周市场检查计划如下:
丁县烟草专卖局专卖科第三周市场检查计划
工作安排:
5月14—15日(星期一、二)检查陈某片区(A、B、C等村42户中的18户)。
5月16—17日(星期三、四)检查吴某片区(E街道、F和G等村56户中的23户)。
5月18日(星期五)检查董某片区(H、I、J等村53户中的21户)。
5月16日,稽查一中队依据本中队的日检查计划对吴某片区进行检查时,接到一个举报电话,
举报说在E街道内的“向阳食杂店”在没有烟草专卖零售许可证的情况下从事卷烟销售行为,经
检查,“向阳食杂店”确未领取烟草专卖零售许可证,执法人员在“向阳食杂店”内发现了120
条带有乙市烟草公司激光喷码的K品牌卷烟,店主陈向阳称该批卷烟是自己在乙市市场收购并通过“四通货运站”运回店内销售的,涉案金额13200元。
2015年6月22日,甲县烟草专卖局根据群众举报,在张某店内查获A品牌真品卷烟8万支,涉案金额3.2万元。执法人员制作了现场勘验(检查)笔录,并对相关证据先行登记保存。在店内,执法人员依法对张某及其雇员肖某进行了询问并制作了笔录,肖某称已销售A品牌卷烟50条,涉案金额4000元,与账册记录相符。据查实,张某28岁,精神状况正常,2010年办理了烟草专卖零售许可证,2013年4月14日,因销售假烟金额较大受到行政处罚,并被甲县局取消从事烟草专卖业务资格,2014年9月8日因无证零售烟草制品受到工商部门行政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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