货物运到期限的计算是如何规定的?
货物运到期限从承运人承运货物的次日起,按下列规定计算:
(1)货物发送期间为1日;
(2)货物运输期间:每250运价公里或其未满为1日,按快运办理的整车货物每500运价公里或其未满为1日;
(3)特殊作业时间:
①需要中途加冰的货物,每加冰一次,另加1日;
②运价里程超过250公里的零担货物和一吨,五吨型集装箱货物另加2日,超过1000公里加3日;
③一件货物重量超过2吨,体积超过3立方米或长度超过9米的零担货物及零担危险货物另加2日;
④整车分卸货物,每增加一个分卸站另加1日;
⑤准米轨间直通运输的整车货物,另加1日。
某货运航空2005公司年7月6日收运一件自北京运往东京的医用精密仪器,并于当日填制货运单。该标货物原计划于7月9日安排航班运输,但因为航空公司航班舱位限制,货物补安排在7月10日运输,之后又因天气原因,该票货物于7月11日北京运往东京。
如果货主在始发站交运货物时特别提出货物运费和其它费用到付,则货运单中的其它费用栏应填写()。免费的网站请分享给朋友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