简答涉外民事诉讼期间的特别规定。
(1)涉外民事诉讼的被告在中国领域内无住所的,提出答辩的法定期间为30日。
(2)在中国领域内无住所的当事人,不服一审法院判决、裁定的,在收到上诉状后提出答辩的期限为30日;
(3)涉外上诉的法定期间为30日,当事人申请延期的,是否准许,由法院决定;当事人双方分别居住在我国领域内和外,上诉期间,对于居住在国内的当事人适用民事诉讼法147条规定,居住在国外的当事人为30日。
(4)人民法院审理涉外民事案件的期间,不受一审6个月内审结;二审以判决审结的案件不受3个月内审结的限制,对裁定的上诉案件不受30日内作出终审裁定的限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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