融资租赁下,出租人为什么要求对租赁资产余值进行担保?会计上应如何核算?
当租赁资产的使用年限超过租赁期时,租赁期满,资产就会有余值。为了保护出租人的利益,避免资产在租赁期内过度耗用或损坏,如果租赁期满资产由出租人收回,则租约往往规定承租人(或与承租人有关的一方)对资产余值进行担保,称之为担保余值;有时,担保人并非对资产余值全额担保,未担保的资产余值称为未担保余值。一般情况下,租赁期满,应对资产的实际余值进行评估,实际余值低于担保余值时,担保人应对这部分差额全额补偿;当然,租赁资产实际余值高于担保余值的,按照融资租赁的实质,这部分差额收益应归承租人享有。对未担保余值,承租人不负补偿责任。租赁资产余值的担保情况不同,核算方法也存在差异:出租人对资产担保余值应计入其最低租赁收款额内核算;未担保余值则作为租赁投资总额,并单独核算,租赁期内需经常检查,如有减值,应确认为当期损失。对承租人而言,租赁会计中只需将担保余值计人最低租赁付款额内,未担保余值毋需反映。
2014年12月1日,东南建设股份公司以融资租赁方式向西北重工有限公司租入一套设备,合同主要条款如下:
(1)租赁期自2015年1月1日起,至2018年12月31日,共4年。
(2)租金支付方式为租赁期间内每年年末支付租金15 000 000元。
(3)租赁物在2014年12月1日的公允价值为50 000 000元。
(4)承租人不知道出租人的租赁内含利率,同期银行贷款利率为7%(年利率)。
(5)承租人与出租人的初始直接费用均为4000元。
(6)承租方担保余值为430 000元。
(7)该套设备每年10 000元的保险.维护等杂费均由承租方自行承担。
(8)该套设备估计使用年限为5年,承租方无法合理确定租赁期届满时能够取得租赁资产所有权。
(9)承租方对设备采用年数总和法计提折旧。
(10)承租方如果使用该机器比较满意,则应在租赁期最后一期支付60 000元。
要求:写出上述相关的会计分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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