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连带共同保证的保证人应当怎样承担责任?

问答题
2021-12-26 00:3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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正确答案
连带共同保证的债务人在主合同规定的债务履行期届满没有履行债务的,债权人可以要求债务人履行债务,也可以要求任何一个保证人承担全部保证责任。连带共同保证的保证人承担保证责任后,向债务人不能追偿的部分,由各连带保证人按其内部约定的比例分担。没有约定的,平均分担。

试题解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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合伙企业、个人独资企业、资产总额不超过()万元的有限责任公司的业主可以按《农村信用社个体工商户保证贷款管理办法》申请个体工商户保证贷款。
债权人申报债权后在破产程序中未受清偿的部分,保证人仍应当承担保证责任。债权人要求保证人承担保证责任的,应当在破产程序终结后( )内提出。保证责任的,应当在破产程序终结后( )内提出。
保证期间,人民法院受理债务人破产案件的债权人申报债权后在破产程序中未受清偿的部份,保证人仍应当承担保证责任。债权人要求保证人承担保证责任的,应当在破产程序终结后()内提出。
甲与乙订立一买卖合同,甲又与丙订立一保证合同,约定丙对乙履行债务承担连带保证责任,下列表述正确的是()。
甲与乙订立一买卖合同,甲又与丙订立一保证合同,约定丙对乙履行债务承担连带保证责任,则下列说法正确的是()。
同一债务的甲乙两个保证人因未约定保证份额,故须对债权人承担连带责任。
汇票的出票人、背书人、承兑人和保证人对()承担连带责任。
债务人与保证人共同欺骗债权人,订立主合同和保证合同的,因此给债权人造成损失的,由保证人与债务人承担连带赔偿责任。()
当事人对保证方式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的,按照连带责任保证承担保证责任。()
当事人对保证方式没有约定或约定不明确的,按照连带责任保证承担保证责任。
保证合同的双方对保证方式约定不明确的,视为连带责任保证。
2000年2月15日,甲银行与乙公司、丙公司、丁公司之间签订了“保证借款合同”一份,约定由甲银行贷给乙公司流动资金100万元,月利率为1.206%,期限为2000年3月1日至8月31日止,丙公司和丁公司对甲银行借款提供连带责任担保,该两公司确认:“保证期间自2000年3月1日起至同年8月31日止,在保证期限届满前,经贷款方甲银行催收,保证人在法律规定的期间内继续承担连带责任。”在合同签订同时,丙公司另向甲银行出具“担保书”一份,确定:“保证期间自贷款发放之日起至借款本金、利息及实现上述债权的费用全部清偿完毕为止,被保证人乙公司其他违反借款合同的责任亦由本单位负连带责任。”在保证期间,丁公司又自行与甲银行修改担保期限,将原担保期延长至2000年10月31日。甲银行在签订合同当日,依约将100万元款项划入乙公司帐户。2000年8月31日借款期届满,乙公司未向甲银行还本付息。 同年9月28日,甲银行向乙、丙、丁三公司发出贷款催收通知书,但三公司拒绝承担还本付息责任。同年12月15日,甲银行诉至法院,要求三公司共同承担还本付息责任。请根据案情回答以下问题: 1、在保证借款合同中约定的保证责任期间与主债务的履行时间完全相同的情况下,应如何认定保证责任期间? 2、丙公司、丁公司之间是否构成共同保证关系?如构成,是按份共同保证还是连带共同保证? 3、丙公司向甲银行出具担保书,并且担保书中约定的保证期间与保证借款合同中约定的保证期间不一致,应如何确定丙公司的保证期间? 4、丁公司与甲银行自行修改担保期限对保证责任有何影响? 5、如何确定主合同与保证合同的诉讼时效? 6、本案应当如何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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同一债务有两个以上保证人的,保证人应当按照保证合同()承担保证责任。没有约定保证份额的,保证人承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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