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出版管理条例》规定的出版物不得含有的内容有哪些?
《出版管理条例》第二十六条规定,任何出版物不得含有下列内容:
⑴反对宪法确定的基本原则的。⑵危害国家统一、主权和领土完整的。⑶泄露国家秘密、危害国家安全或者损害国家荣誉和利益的。⑷煽动民族仇恨、民族歧视,破坏民族团结,或者侵害民族风俗、习惯的。⑸宣扬邪教、迷信的。⑹扰乱社会秩序,破坏社会稳定的。⑺宣扬淫秽、赌博、暴力或者教唆犯罪的。⑻侮辱或者诽谤他人,侵害他人的合法权益的。⑼危害社会公德或者民族优秀文化传统的。⑽有法律、行政法规和国家规定禁止的其他内容的。
《出版管理条例》第二十七条规定,以未成年人为对象的出版物不得含有诱发未成年人模仿违反社会公德的行为和违法犯罪的行为的内容,不得含恐怖、残酷等妨害未成年人身心健康的内容。
重大选题是指内容涉及国家安定、社会安全等方面,对国家的政治、经济、文化、军事等会产生较大影响的选题。《图书出版管理规定》规定,涉及重大选题、未在出版前报备案的出版物,不得出版。
按《图书、期刊、报纸、电子出版物重大选题备案办法》,需备案的选题范围总共有12个方面,例如:①各类地图选题;②动画读物的选题;③以单位名称、通信地址等为内容的各类"名录"选题等。按规定,类似苏联的赫鲁晓夫、俄罗斯的梅德韦杰夫、古巴的卡斯特罗、缅甸的昂山素季等的人物传记都应该备案。
需要强调的是,需报备案的重大选题,其范围是固定不变的。
如果出版社在重大选题备案方面出现了违规行为,其处理方式如下:
(1)无论内容有无问题,都一律先停止出版发行;
(2)由新闻出版总署责令该出版单位按照规定办理申报备案手续,待查实问题后给予相应的行政处罚或者刑事处罚;
(3)责成出版单位的上级主办单位对出版单位主要负责入给予行政处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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