杨某与某企业计划合作成立一所民办职业培训学校,根据《民办非企业单位登记暂行办法》规定,其应当申请民办非企业()登记。
某人从部队转业后,准备个人出资创办一家消防安全专业培训机构,面向社会从事消防安全专业培训,他应当经( )或者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依法批准,并向同级人民政府部门申请非民办企业登记。
杨某被单位辞退,对单位领导极度不满,心存报复。一天,杨某纠集董某、樊某携带匕首闯至厂长贾某办公室,将贾某当场杀死。中级法院一审以故意杀人罪判处杨某死刑,立即执行,判处董某死刑缓期二年执行,判处樊某有期徒刑十五年。
如一审宣判后,被告人杨某、董某、樊某均未上诉,检察机关亦未抗诉,对被告人杨某、董某、樊某的一审判决,中级法院和高级法院分别应当如何处理?免费的网站请分享给朋友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