A、该广告属于要约邀请,不具有效力,应假一赔二
B、该广告属于要约,具有效力,但违反法律,应假一赔二
C、该广告属于格式条款,具有效力,但商场可要求减轻赔偿,应假一赔二
D、该广告属于单方允诺,应假一赔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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正确答案
试题解析
本题涉及单方允诺的效力问题。虽然商场刊登了"假一赔十"的广告,该广告是否为要约邀请,一般而言商业广告属于要约邀请,但是属于要约邀请的商业广告其内容应为邀请他人与自己缔约的意思表示,而非"假一赔十"的允诺。商业广告符合要约条件的视为要约。所谓符合要约条件,是指该商业广告的内容标明了标的、数量、质量、方式等合同条款的内容,而非"假一赔十"的允诺。至于"假一赔十"是否构成合同的格式条款,则存在争议。一种观点认为,其构成合同的格式条款,但适用此条款时排除对《合同法》第114条的适用,因为《合同法》第114条规定当事人约定的违约金过分高于所造成的损失的,当事人可以请求人民法院予以减少,但是此处是单方允诺的违约金,而非约定的违约金。另一种观点认为,不构成合同的格式条款,这样就可直接排除《合同法》第114条的适用。两种观点的效力是殊途同归的。实务中一般认为"假一赔十"具有单方允诺的性质,而单方允诺作为一种有别于合同的原因发生的债,具有不可撤销的特点。因此,本题正确选项为D。