甲企业2011年12月向乙企业提供某专利的使用权。合同规定:使用期10年,一次性收取使用费360000元,不提供后续服务,款项已经收到。则甲企业当年应确认的使用费收入为360000元。()
甲创投企业20×5年12月20日采取股权投资方式向乙企业(未上市的中小高新技术企业)投资200万元,股权持有到20×7年12月31日。甲企业20×7年实现利润500万元,假设该企业当年无其他纳税调整事项,则该企业2017年应纳税所得额为 ( )
甲公司2×14年12月20日与乙公司签订商品销售合同。合同约定:甲公司应于2×15年5月20日前将合同标的商品运抵乙公司并经验收,商品控制权转移给乙公司。甲公司该项合同中所售商品为库存W商品,2×14年12月30日,甲公司根据合同向乙公司开具了增值税专用发票并于当日确认了商品销售收入。W商品于2×15年5月10日发出并于5月15日运抵乙公司验收合格。对于甲公司2×14年W商品销售收入确认的恰当性判断,除考虑与会计准则规定的收入确认条件的符合性以外,还应考虑可能违背的会计基本假设是( )。
2011年三月,李某与甲企业签订了5年期的劳动合同,2014年12月,企业因工作需要与李某协商一致,同意解除劳动合同,李某可得到( )工资的经济补偿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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