天津生育保险基金支付范围包括哪些?
根据《天津市居民生育保险》规定第十二条参保人员发生下列费用,生育保险基金给予支付:
1、产前检查费;
2、生育医疗费:女职工在孕产期内因怀孕、分娩发生的医疗费用包括,接生费、手术费、治疗费、住院费、药品费等;
3、计划生育手术费:放置(取出)宫内节育器、流产术、引产术、绝育术和复通术的医疗费用;
4、生育津贴:女职工依法享受产假期间的生育津贴,按本企业上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计发,由生育保险基金支付。
根据社会保险法律制度规定,下列医疗费用不纳入基本医疗保险基金支付范围的有(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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