某市民生食品店是一经营食品零售的日杂店。由于店小货多,香肠与其它食品堆在一起,因天气潮湿闷热而生霉,顾客不敢买该店的香肠,于是经理指示售货员用布擦去霉迹。该食品店对处罚依据的事实表示异议,经检验,市卫生监督所认为香肠经过重新加工处理可以食用,便安排该厂对该香肠加工处理。香肠加工处理后,市卫生监督所出具有了可以食用,可以销售的质量鉴定书,商店即将香肠运回销售。11月12日,卫生监督所得知该批香肠已被商店运回销售,即于11月19日以“擅自拉回监督部门暂存的发霉香肠并销售,拒不执行处罚,逾期缴纳罚金”为由,下达了行政处罚决定书,对商店进行了第二次处罚:1.原处理决定不变;2.追加罚金元;3.所售出的由某厂加工后的发霉香肠,责成该店追回,如因食用该香肠造成的后果,由商店承担经济和刑事责任;4.作出公开检查。商店不服,以卫生监督所对该店的行政处罚所依据的事实失为由向法院起诉,请求撤消对该店的行政处罚决定。人民法院对此案经过周密的审查后作出的判决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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